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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17)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17)
府授法申字第1030205113號
申訴廠商 0000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盧兆民 律師
代 理 人賴銘耀 律師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3年10月8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0000建築師事務所參與招標機關所辦理之「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之採購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下同)103年4月3日中市都秘字第1030052381號函,通知決標結果,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3年4月23日中市都廣字第1030066149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 事實及理由
一、 由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總表顯示,各廠商之序位均呈現明顯差異狀況,如本所即有最高與最低序位之情形,卻無經過審慎討論。此一事實並非委員無疑義即不存在,而僅暴露本案評選過程之草率,更不符合採購法精神與相關規定,已違背公平並喪失評選品質。
二、 本案屬政府重大採購案,惟評選過程除上述之違失,更連最基本之討論亦付闕如,實已為評選之怠惰與失職,難維評選之品質。
103年9月30日補充理由
一、 依據本申訴案103年6月17日第1次預審會議筆錄三、委員曉諭(八)及103年9月9日府授法申字第1030176265號文辦理,補充說明有關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之認定準則(以下簡稱該準則)。
二、 經查該準則除於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五、評選(十一)以列舉可能態樣例提醒機關注意外,並無明確精準之定義與規定。
三、 本申訴案有關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本所除提出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涉及外,對評選委員間對廠商於個別評選項目之評選結果是否涉及?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是否有異?因本所無法取得個別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個別項目之評選結果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記錄,致本所無從認定,另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是否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之一提供評選委員會逐項討論?本所亦已併於本案申訴理由提出,謹請貴委員會惠予查明。
四、 複經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查詢,亦無以本申訴案相同情事向其申訴會提出異議申訴之案例,僅由其稽查案例提供參考,故難尋得相同案例與相關定性、定量之準則。
五、 在無明確精準定義與規定之準則及適當之判例參考下,應回歸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以下簡稱該項)之原義,其所指狀態為「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即意指個別委員間評分狀況之相對比較,而無關明顯差異之雙方是否歸屬為多數或少數,亦無關明顯差異調整與否是否影響原評選結果,而為召集人應依該項規定辦理之情形。
六、 參酌同該項所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尤其第1項所規定之「逐項討論後為之」之精神均為維護評選內涵與程序之週詳所定,反之本案評選既缺乏逐項討論之程序,復無明顯差異之檢核及討論,表面簡化、稱頌為尊重各評選委員之觀點,實為對各評選委員在程序未完備下無法依個別不同之片面專業背景全面觀照所有評選項目此一現象之嚴重忽略。
七、 加諸本案評選委員組成結構多元而出席之建築專業委員比例過低,計府內委員3人(佔23%)出席3 人(佔30%),府外建築專業委員6人(佔46%)出席3人(佔30%)、土木專業委員2人(佔15%)出席2人(佔20%)、機電、電影科技各1人(各佔8%)出席各1人(各佔10%),在票票等值之規定下,缺乏跨界意見之討論,不同專業領域之評選委員就其片面專業而行整體之評分,除難以適度評量所有評選項目外,更不符合理應依評選項目之權重(部分專業內容甚僅涉及權重內之更小部分比例)而分配之比例原則。
八、 緣上,並非爭議應否票票等值,而是更加突顯不同委員(尤其多元專業構成之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需再提交委員會議決且各評選項目均需經逐項討論之重要性與必要性,並揭示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及第6條第2項之「立法」原義。
九、 故本申訴案並非在缺乏程序正當性之評選結果下僅就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狀況之調整是否影響原評選結果之角度觀之,而應就各評選項目未經討論,且不同委員間之評選結果出現明顯差異(如本案不同委員給予本所最高與最低之評價)時亦無論辯,不同專業領域意見的瞭解,此一應完備而未完備之過程剥奪了透過週詳、審慎的溝通、討論後偏頗意見被說服、正確意見被採納之可能性,實已讓此一評選結果因程序的不完備,而完全喪失了其實質的正當性。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 按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本法第75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二、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款分別訂有明文。
二、 本件招標機關「中臺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下稱系爭標案)之招標選評,於103年4月3日以中市都秘字第1030052381號函,通知申訴廠商評選結果為第2名,申訴廠商於103年4月14日提出異議,招標機關於103年4月23日以中市都廣字第10300666149號函覆維持原評選結果,申訴廠商於103年4月24日收受上開函文,不服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惟申訴廠商遲至103年5月15日始提起本件申訴,已逾15日之法定期間,依上開採購申訴議規則規定,本件 貴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三、 本件申訴廠商申訴理由,無非執前異議理由主張:「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於評選過程中疏漏、違反下列事項:1.未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違反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該手冊)肆、最有利標評選作五、評選(一)規定。2.未檢視及處置不同委員評選結果顯現之明顯差異,違反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第六條第2項及該手冊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五、評選(十三),並構成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第八類評選(九)內容。3.未討論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未檢視、處理評選委員會及個別評選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之差異,違反該手冊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五、評選之(一)項規定」云云。
四、 第查:查系爭標案係採最有利標評選,評定方式為序位法,於評選前招標機關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要點」簽奉機關首長核准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且委員名單經各委員同意後併同103年2月21日上網公告在案。招標機關於103年3月25日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評選委員會13名委員中,有10名委員出席,達已法定人數,會議開始,由工作小組報告初審意見後,經評選委員會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再由各委員綜合評選,此有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可跡,並有當次會議錄音存檔足憑。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1條規定:「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本件評選委員會議均已遵照上開規定辦理,且全體與會委員並無異見,其過程完全公開、合法、透明。
申訴廠商徒認本件評選過程未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未討論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未檢視、處理評選委員會及個別評選委選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之差異云云,均為無的放矢,全與事實不符,應予辨正。
次查,系爭標案經評選結果,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總評分為837,序位合計值為14,此有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總表(適用於序位法)可稽。
按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2、3項訂有明文。本件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經與會評選委員評定結果,有7位委員評定其序位為第1,2位委員評定其序位為第2,1位委員評定其序位為第3,其序位合計值14,遠低於第2名即申訴廠商之序位合計值26。是以評選委員會經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認為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且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未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而決議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為第1優勝廠商。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固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五、 惟系爭標案不同委員評選結果,並無明顯差異,業如前述,且並無任何委員提出不同意見,自無依上開審議規則辦理複評之必要,本件申訴廠商認評選委員會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云云,顯不無誤會。
六、 再者,評選委員評選的性質在法律上容有不同見解,基本上,評選結果屬於評選委員會專業判斷的範圍,此項評分之法律性質,有認為屬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亦有認為屬行政機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實務上認為,無論從裁量理論或採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解釋,除非該判斷有違背法令(例如評審委員不符法定資格要件)、事實認定錯誤(如部分漏未評分或計分錯誤)、有逾越權限(如評審項目30分而給予超過30分)、或濫用權利(專斷、將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等違法事項,評選委員之評分應受尊重(參見92年3月28日第91次申訴審議委員會討論案五之理由)。本件系爭標案評選委員均各自本其專業,親自公正辦理評選,並參與評分,並無任何違法情事,其評分自應受尊重而予維持,申訴廠商不明究理,枉自申訴,難認為有理由。
判斷理由
一、 按「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一、維持原評選結果。二、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三、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四、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5條、第94條第2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6條定有明文。
二、 次按「…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91年12月20日第84次委員大會決議:『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於招標機關未於異議處理結果教示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時,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可認申訴廠商自異議處理結果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本會94年10月17日並以工程訴字第09400291800號函示略以:『招標機關就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所為之異議處理,其未附記得為申訴及申訴期間之教示內容者,宜認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2350號函所明示,本件招標機關陳述意見雖稱,招標機關於103年4月23日以中市都廣字第10300666149號函復申訴廠商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廠商於103年4月24日即已收受上開函文,惟遲至103年5月16日始提起本件申訴,已逾15日之法定期間云云。惟經查招標機關未於系爭異議處理結果教示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依據前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意旨,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申訴廠商自異議處理結果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故本件申訴廠商提起申訴,程序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 查本件招標機關辦理「中台灣電影推廣園區-電影館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案,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決標方式則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依據投標須知第12條,本件開標程序分資格標審查、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辦理競圖評選及議價,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方可參與服務建議書評選,優勝評選方式則採序位法。
四、 依據招標機關陳述意旨所示,招標機關於103年3月25日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13位評選委員中,有10名委員出席,並由工作小組報告初審意見後,經評選委員會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綜合評選結果,由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有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稽)。申訴廠商質疑由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總表顯示,各廠商之序位均呈現明顯差異狀況(具最高與最低序位之情形)乙節,查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6條第2項所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規範,主要係為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之廠商異常之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情形。本件系爭採購有4家廠商投標,依據評選結果總表10位評選委員評予得標廠商之序位第1者有7位,第2者有2位,第3者有1位,序位和為14;評選委員評予申訴廠商(成績排序第2名)之序位第1者有2位,第2者有2位,第3者有4位,第4者有2位,序位和為26。依據前揭評選結果總表所示,多數評選委員對於優勝廠商有相同看法,可以得知評選程序中並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逾越權限、濫用權利等情事發生。另系爭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所為之評選結果,屬專業且獨立之評選委員會所作決定,該評選委員會具有相當之判斷餘地,倘未發生認定事實錯誤或逾越權限、濫用權利等情事,本會應予尊重。又本件系爭標案因參加投標廠商只有4家,各評選委員間就序位之評定,難免因看法不同而有所差異,惟尚難因委員間有不同看法,即謂本件序位呈現明顯差異,是申訴廠商所稱,容有誤解。
五、 至於申訴廠商所陳該評選委員會評選時未逐項討論部分,依據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及招標機關於103年8月8日以中市都廣字第1030129882號函送評選錄音譯文補充說明資料所示,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應已進行逐項討論,故申訴廠商所稱,顯無可採。
六、 綜上所述,招標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評選尚無不當,其原異議處理結果亦持相同決定,於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申訴廠商其餘主張與本件判斷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