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63)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63)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63)
府授法申字第1030067198號
申訴廠商 OOO公司

代 表 人 OOO 同上
送達代收人:OOO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代 表 人 邱豐光 同上
代 理 人 OOO 律師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100年度DNA實驗室內部儀器設備」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3年4月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80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100年度DNA實驗室內部儀器設備」,不服招標機關102年12月3日中市警後字第1020108927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2年12月19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以102年12月25日府授法申字第1020251348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到府,該函並於102年12月27日送達申訴廠商及其送達代收人,此有上開函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繳納審議費到府,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