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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31)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31)
府授法申字第1020182310號
申訴廠商 OOO公司
代 表 人 OOO 同上
代 理 人 OOO 同上
代 理 人 OOO律師

代辦機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劉邦裕
OOO
OOO 同上
同上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環境品質監測站設備汰舊換新及增設PM2.5分析儀(採購編號:N0332)」採購案(以下稱系爭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2年9月17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OOO公司參與「環境品質監測站設備汰舊換新及增設PM2.5分析儀」採購招標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下同)102年4月18日中市環檢字第1020034058號函,通知申訴廠商投標文件之部分內容與招標規範不符,依投標須知第17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決標資格,申訴廠商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2年5月1日中市環檢字第1020038421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於法定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一、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二、招標機關應將102年4月18日中市環檢字第1020034058號函文所載撤銷得標資格之決定予以撤銷。
貳、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一、 緣申訴廠商於102年3月15日參與本標案之投標,業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該招標機關)當場決標予申訴廠商,決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9萬元。決標後申訴廠商已依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完成相關保險投保事宜,完成主要設備採購作業,並已將工作計畫書、契約書等文件遞交該招標機關。
二、 詎料,申訴廠商於102年4月19日突接獲該招標機關102年4月18日中市環檢字第1020034058號函文,內容略謂:「貴公司投標文件之部分內容與招標規範不符,依投標須知第17條第2項、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決標資格」,惟該撤銷得標資格函文因有下列事宜於法未合,申訴廠商乃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 申訴廠商提出之所有投標文件內容完全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並無任何不符之處,此招標機關應於開標前已詳閱申訴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確認符合無誤始為開標,且觀該招標機關於102年3月15日開標決標紀錄之「審標結果」欄內亦載明:『一、本案投標廠商計4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4家,審標結果4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稽詳,皆足證申訴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業經招標機關審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至明。
(二) 再者,招標機關前揭撤銷得標資格之函文僅以「貴公司投標文件之部分內容與招標規範不符」一語即撤銷申訴廠商之決標資格,惟究竟申訴廠商提出之何項投標文件不符何項招標規範?不符理由為何?該函文完全未予具體說明陳述,致令申訴廠商在全然無悉下,即遭該招標機關斷然撤銷得標資格,已嚴重損害申訴廠商之權利及利益。
(三)更有甚者,申訴廠商因不服前揭撤銷得標資格之函文而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並於異議書中已具體指摘招標機關未記載申訴廠商投標文件,究竟何『部分內容』與招標規範不符?不符理由為何?詎招標機關回覆之處理結果竟依然泛稱「旨揭採購案業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結果,發現得標廠商(OOO公司)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局之招標規範,遂依據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於102年4月30日撤銷決標公告…」等語,招標機關漠視法令、損害廠商權益之傲慢態度,莫過於此。
(四)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訂有明文;故招標機關為撤銷得標資格之決定時,本應備具事實、理由並載明於旨揭撤銷得標資格函文。惟查,縱觀招標機關旨揭撤銷得標資格函文內容,並無具體載明申訴廠商之投標文件究有何部分內容與招標規範不符之認定事實及理由,即率然撤銷得標資格;嗣就申訴廠商提出異議並具體指摘招標機關未揭述申訴廠商投標文件究有何不符招標規範等情,惟招標機關回覆之處理結果中仍拒予說明。是以,招標機關所為撤銷得標資格之決定及異議處理結果,明顯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程序正義及衡平原則,顯有可議之處,實難令人信服。
申訴廠商102年6月7日補充理由(一)書狀意旨:
一、碳氫化合物連續自動分析儀反應時間並無不符:
(一) 招標機關以招標規範一、(七)為反應時間:≦60sec,惟申訴廠商所提供之原廠型錄Thermo Scientific Model 55i(以下簡稱Model 55i儀器)反應時間為約70sec,未達招標規範標準云云。然查,依據Model 55i儀器原廠型錄第3-78頁中,即以例圖說明Set Window Timing(設定視窗時間)欄內,於甲烷開始、結束、回吹、非甲烷開始、結束之完整分析週期,其反應時間為52秒,顯見申訴廠商提供Model 55i儀器之分析反應時間確實可≦60sec。雖Model 55i儀器原廠型錄於規格說明列有反應時間約略70 sec,然此僅為出廠儀器之預設值,並非定值,係可依使用者之需求參數及應用予以調整,此由前揭原廠型錄之例圖顯示即可證明。
(二)再者,申訴廠商前曾就Model 55i儀器之反應時間乙節詢問ThermoFisher原廠,亦經原廠函覆並清楚載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rmoFisher manufactured analyzers meet or exceed below specifications: Model 55i THC/NMHC Analyzer 1.Response Time: ≦60sec.(adjustable, refer to 55i instruction manual page 3-78)」(ThermoFisher 保證所製造之Model 55i分析儀反應時間係符合或優於≦60sec規格(係可調整的,請參照55i操作手冊第3-78頁);而此一原廠規格證明亦經申訴廠商於102年4月12日函寄予招標機關承辦人OOO小姐,有寄送函文足稽。詎招標機關對於原廠出具之規格證明函竟視而不見,仍執意認定申訴廠商提出之原廠型錄Thermo Model 55i不符合招標規範格一、(七)之反應時間,明顯與事理不符,招標機關此舉已然違反採證原則,實令人質疑與不解。
二、懸浮微粒(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並無不符:
招標機關以招標規範二、(八)為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惟申訴廠商所提供之型錄Thermo Scientific FH62C14(以下簡稱FH62C14儀器)據瞭解尚無偵測週期準確度之功能,需人工進行手動校正,不符合自動監測原則云云。惟查:
(一)按FH62C14儀器說明書第1-4頁清楚載明「The FH62C14 provides an updated concentration every 4 seconds via analog output, serial output, and user menu.」(FH62C14經由模擬輸出、連續輸出和用戶選單,可每4秒更新濃度數據,亦即FH62C14儀器每4秒鐘即可進行採樣分析數據,遠優於招標規範二、(七)所要求的量測週期1小時。
(二) 次按,FH62C14儀器說明書第1-9頁之規格更明確寫到Accuracy(準確值)為±5%,完全符合招標規範二、(八)所要求的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是以,申訴廠商提供之FH62C14儀器係一台可每4秒自動採樣分析且準確度在±5%之優規設備,此皆有說明書可稽,招標機關所謂「據瞭解尚無偵測週期準確度之功能」其瞭解依據為何?令人匪夷所思。
(三) 至於招標機關所稱「需人工進行手動校正,不符合自動監測原則」,更是以莫須有之規格要件,任意指摘申訴廠商不符規範,蓋綜觀招標規範二所列九項規格,並無任何一項有關儀器「校正」之規格規範,至於申訴廠商提出之FH62C14儀器當然具備自動「監測」功能,並且可每4秒自動採樣分析數據,準確度在±5%,於此前已詳述。招標機關將「校正」與「監測」混為一談,又擅自增加招標規範所無之規格要件指稱申訴廠商規格不符,實有違誤。
三、懸浮微粒(PM2.5)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並無不符:
招標機關以招標規範八、(八)為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惟申訴廠商所提供之型錄Thermo Scientific FH62C14(以下簡稱FH62C14儀器)據瞭解尚無偵測週期準確度之功能,需人工進行手動校正,不符合自動監測原則云云。惟申訴廠商提供之FH62C14儀器係一台可每4秒自動採樣分析且準確度在±5%之優規設備,非如招標機關所述「據瞭解尚無偵測週期準確度之功能」;反觀招標機關擅自增加招標規範所無之「校正」規格指摘申訴廠商不符規範,又將「校正」與「監測」混為一談,實有違誤。此部分說明陳述同上,茲不贅述。
四、二氧化硫及臭氧連續自動分析儀USB通信介面及偵測圖功能並無不符:
(一)招標機關以招標規範三、(八)及四、(八)皆為通訊介面:USB及RS232;惟申訴廠商網站上所示之類似型錄Thermo Model 43i及49i之輸出均僅有RS232介面,未具有USB介面云云。就此,申訴廠商已承諾配件轉換接頭,將RS232介面轉換為USB介面,如此功能目的已達,且完全不影響其他規格功能,招標機關承辦人OOO小姐亦已於102年3月13日表示接受,今招標機關又以此為由指摘申訴廠商規格不符,明顯有違誠信,實令申訴廠商詫異。
(二)招標機關以招標規範三、(九)及四、(九)面板指示:數字顯示測值並具圖形顯示功能,惟申訴廠商網站上所示之類似型錄Thermo Model 43i及49i面板指示未見具備圖形顯示功能云云。惟查:
1. 申訴廠商提出之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第4-6 iPort Instruction Manual已有面板顯示例圖,該頁並有說明「To maximize the graph click on in the lower right corner. The maximized graph is display. The button changes to a . To switch back, click it again.」(按右下角 鍵圖形即可放大,再按 鍵即可返回原畫面),由此可見申訴廠商之Thermo Model 43i及49i確實可顯示數字顯示測值及圖形顯示功能無誤。
2. 此外,招標機關於撤銷申訴廠商本標案之得標資格後,已於102年5月8日重新公開招標(以下稱「N034標案」),申訴廠商再次以本標案相同規格設備及文件參與N034標案之投標,結果招標機關以「投標廠商OOO公司資格審查不合格,係因碳氫化合物分析儀器不符合非氣相層析法,違反招標規範第2條」認定申訴廠商不符合規定。按非氣相層析法係N034標案中新增之規格,本標案中並無此規格,然除此之外,申訴廠商並無其他不符合招標規格之處;換言之,招標機關在N034標案已認定申訴廠商提出之Thermo Model 43i及49i儀器符合N034標案規格三、(九)及四、(九)面板指示:內建式數字顯示測值並具備測值轉換圖形趨勢顯示功能之規格要件,此亦足證申訴廠商當然符合本標案三、(九)及四、(九)面板指示:數字顯示測值並具圖形顯示功能之規格無誤。
申訴廠商102年6月25日補充理由(二)書狀意旨:
一、碳氫化合物連續自動分析儀反應時間並無不符:
(一)查原廠型錄所載之”Response Time:「~」70 seconds”及「approximately」70 seconds為約略之意,非絕對定值。N0332招標規範並無限制不得補述或以文字註解,況且申訴廠商並未在投標文件型錄上自行補述文字,而申證8上所載之”一、(七)反應時間≦60sec”,僅係在表達該頁例圖係符合投標規格之一、(七)項。
(二)招標機關刻意曲解Set Window Timing意義,斷章取義將儀器分析時程第52秒解讀成當下僅分析非甲烷成份,55i操作手冊第3-78頁Set Window Timing各段流程動作說明如下,完成全部流程即可分析甲烷及非甲烷成份:
1.METHANE START甲烷分析起始時間:第8.0秒
2.METHANE END甲烷分析結束時間:第16.0秒
3.BACK FLUSH回吹時間:第18.0秒
4.NMHC START非甲烷起始時間:第20.0秒
5.NMHC END非甲烷結束時間:第52.0秒
(三)Thermo 55i碳氫化合物分析儀分析原理為氣相層析法(Gas Chromatography),氣相層析法分析過程是先將待測物加以分離再偵測其濃度。55i原廠操作手冊1-6頁圖例,係解釋典型氣相層析圖譜分離Methane(甲烷)、NMHCs(非甲烷)之時間點。
圖例中Y軸代表儀器偵測到甲烷及非甲烷之訊號強度,訊號強度與待測物濃度成正比。圖例中X軸代表甲烷及非甲烷停留在層析管柱之時間,停留時間與其待測物含碳數成正比。
含碳數越多之待測物代表其沸點越高,停留依附在層析管柱內(管壁)時間越長。層析管柱經加熱後,空氣中甲烷及非甲烷成份因沸點不同而被脫附出來陸續流向偵測器,偵測器可量測甲烷及非甲烷訊號強度大小,依據電子訊號高低程度而繪製層析圖譜,圖譜波峰面積即與待測物濃度成正比。
層析圖中若出現波峰等於該待測物正在脫附,例如:甲烷會在第15~20秒離開管柱被檢知器所偵測,非甲烷會在第35~55秒完全離開管柱被檢知器所偵測,非招標機關所言70秒。
(四)美國Thermo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其分公司分佈全世界,各區域皆由分公司分層負責,而新加坡分公司管轄區域則包含台灣及其他東南亞國家,所出具文件即為原廠文件,簽署人員實為負責亞洲區Thermo公司之主管,故其出具之文件自具有原廠之證明效力。
二、懸浮微粒(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並無不符:
查FH62C14儀器說明書第1-9頁之規格已明確寫到Accuracy(準確值)為±5%,完全符合招標規範二、(八)所要求的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再者,申訴廠商之投標文件本即經招標機關審核後符合招標規範而得標,得標後始應招標機關之要求,提出每一偵測週期皆有自我測試準確度之功能說明,故申訴廠商方提出FH62C14儀器說明書第1-4頁每4秒可進行儀器採權分析數據之佐證,作為補充說明。
況且,申訴廠商提出之FH62C14儀器本即符合本案招標規格,則何來招標機關所謂之「事後再提出採樣分析數據,雖優於要求量測週期1小時,但已不符招標規範」之問題?
三、細懸浮微粒(PM2.5)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並無不符:
此部分說明陳述同上,茲不贅述。
四、 二氧化硫及臭氧連續自動分析儀USB通信介面及偵測圖功能並無不符:
(一)招標機關以招標規範三、(八)及四、(八)皆為通訊介面:USB及RS232;惟申訴廠商網站上所示之類似型錄Thermo Model 43i及49i之輸出均僅有RS232介面,未具有USB介面云云。就此,申訴廠商已承諾配件轉換接頭,將RS232介面轉換為USB介面,如此功能目的已達,且完全不影響其他規格功能,招標機關承辦人OOO小姐亦已於102年3月13日表示接受,今招標機關又以此為由指摘申訴廠商規格不符,明顯有違誠信,實令申訴廠商詫異。此外,招標規範並無限制不得補述或以文字註解。
(二)招標規範三、(九)及四、(九)面板指示:招標機關表述此案為採購二氧化硫與臭氧分析儀,惟申訴廠商以氮氧化物分析儀畫面為投標文件為由,認定申訴廠商投標文件與招標規範不符。實則:所有Thermo i系列(42i/43i/49i)分析儀器皆可於此圖形面板呈現相同功能畫面(僅監測物種用詞不同)。是以招標機關認知恐有違誤。
(三)招標規範並無限制不得補述或以文字註解。
申訴廠商102年7月9日補充理由(三)書意旨:
一、招標機關未敘明理由即撤銷申訴廠商得標資格,確係違法而達予以撤銷之程度:
(一)查「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此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及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查,「行政程序法第5條及第9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書面行政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係屬法定應記載事項。為使受處分人之所遵照及憑以提出救濟,裁罰性質之書面行政處分自須具體記載行為人違規之主要事實,方符合法定程式,若其事實有欠缺或不完整之瑕疵,而無從認定是否與所依據法令規定之要件相合致者,顯影響結論(主旨)之成立,自屬違反明確性原則,即達到違法應予撤銷之程度。」,此有臺中高等行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判決可稽。
(二)承上法令及判決意旨,招標機關為撤銷申訴廠商之得標資格決定時,本應詳載申訴廠商提出之何項投標文件不符何項招標規範?不符理由為何?以及不符之瑕疵重大應予撤銷得標資格之認定依據等,方與法定應記載事項無違。惟觀招標機關於102年4月18日中市環檢字第1020034058號函文內容僅略謂:「貴公司投標文件之部分內容與招標規範不符」,申訴廠商因不服前揭撤銷得標資格之函文而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招標機關回覆之處理結果竟依然泛稱「旨揭採購案業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結果,發現得標廠商(OOO公司)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局之招標規範」。按,招標機關未敘述申訴廠商不符招標規範之違規具體事實,致申訴廠商無從認定是否與所依據法令規定之要件相合致者,顯影響結論(主旨)之成立,已未符合法定程式,自屬違反明確性原則,招標機關逕予撤銷申訴廠商得標資格,已悖誠信原則、程序正義及衡平原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及第96條第1項等情已臻明確,申訴廠商請求予以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當於法有據。
二、申訴廠商確有撤銷利益:
(一)「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此乃行政法院向來之見解,並有最高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申訴廠商於102年3月15日參與本標案之投標,招標機關當場決標予申訴廠商,故採購契約已因雙方意思合致而成立。又,本標案履行期僅60日曆天,然採購規格僅有國外儀器設備符合標準,故申訴廠商為能如期履約,得標後隨即向國外設備廠商下單採購。詎料,招標機關於102年4月18日以中市環檢字第1020034058號函文撤銷申訴廠商得標資格,惟申訴廠商提出之所有投標文件內容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並無任何不符之處;更遑論,前揭撤銷得標資格之決定未敘述申訴廠商不符招標規範之違規具體事實,有違明確性原則,招標機關撤銷申訴廠商得標資格決定顯於法有違,並致申訴廠商受有履約獲利之損失,且可能受國外設備廠商之違約求償,故申訴廠商實有提起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之利益。
三、申訴廠商之投標文件符合招標規範一、(七)反應時間:≦60sec之規格,招標機關對於反應時間之定義實有誤認:
(一)查環境檢測中所謂之「反應時間」,為使用儀器線上測值可反應至現場測點真實值之所需遲滯時間尺度,在排放管道或周界空氣之自動監測方法中,儀器反應時間被定義為在監測設備完成組裝及零點調校後,自監測設備組裝採氣口導入特定濃度標準氣體,計時測量至儀器獲得90%(或95%,依各檢測方法規定)最後穩定讀值所需的時間。
(二)再參環保署公告之「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火焰離子化偵測法」(按:環保署針對非固定污染源之碳氫化合物並未公告檢測方法,故在此參考其他物質之檢測法),在「儀器反應時間評估」1.步驟中敘述:「……測試方法為將零值氣體導入到儀器採樣管(含延伸採樣管)中,俟儀器讀值穩定,立刻轉換改以一特定濃度之校正氣體導入,測量從轉換到獲得90%最後穩定值所需的時間,連續做此測定3次並記下結果,計算平均反應時間」。
(三)由是可知,自採氣口導入特定濃度之氣體,計時測量至獲得X %(X%:為各檢測規定之穩定值標準)最後穩定值所需的時間,即為一般所謂之「反應時間」,非如招標機關所稱反應時間尚需包括測量後之分析運算完成所需時間,是反應時間(Response time)不等於分析週期時間(Cycle time)。又招標機關提出之55i原廠操作手冊1-6頁圖例實非申訴廠商所提之「投標文件」,招標機關逕自截取該頁圖示用以解釋申訴廠商儀器不符反應時間≦60sec之規格,實屬謬誤。實則,該圖例係在說明「滯留時間ELAPSED TIME」,而所謂滯留時間係指待測物停留在層析管柱之時間,招標機關非但將「分析週期」與「反應時間」混為一談,又恣意以錯誤之圖例誤導視聽,顯無足取。
(四)實則,招標機關於本標案招標規範一、(七)反應時間中並未訂定穩定值的標準,在無穩定值標準之情況下,任何儀器皆可達到招標機關所訂「反應時間:≦60sec」之規格。
四、對於懸浮微粒PM2.5、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招標規範中並未載明需有「自動校正功能」之規格要件:
(一)查招標機關於申訴審議期間始稱懸浮微粒PM2.5、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需有「自動校正功能」,惟此乃以莫須有之規格要件,任意指摘申訴廠商不符規範,蓋綜觀招標規範二所列九項規格中,並無任何一項有關儀器「校正」之規格規範。從而,招標機關除將「校正」與「監測」混為一談外,更於事後額外增加招標規範所無之規格要件,甚至擅自擴大解釋認以懸浮微粒PM2.5、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本需具有「自動校正功能」云云,實有悖招標規範之制定及明確性原則,故招標機關指稱申訴廠商規格不符,明顯違誤。
(二)再查,申訴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出之FH62C14儀器說明書第1-9頁規格已明確寫到Accuracy(準確值)為±5%,完全符合招標規範二、(八)及八、(八)所要求的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此亦經招標機關初審通關而決標予申訴廠商。況且,申訴廠商於得標後亦依循招標機關指示,提出FH62C14儀器說明書第1-4頁每4秒可進行儀器採樣分析數據,作為每一偵測週期皆有自我測試準確度功能之佐證。足證,申訴廠商提供之FH62C14儀器係一台可每4秒自動採樣分析且準確度在±5%之優規設備(遠優於招標規範二、(七)所要求的量測週期1小時),自不容招標機關於事後以令人無可置信之「初審恍神」作為藉詞卸責,而恣意撤銷申訴廠商之得標資格。
五、二氧化硫及臭氧連續自動分析儀USB通信介面及偵測圖功能並無不符:
(一)查申訴廠商所提Thermo Model 43i及49i原廠型錄之輸出阜,雖僅有RS232介面而未具USB介面,惟此,申訴廠商已承諾配件轉換接頭,將RS232介面轉換為USB介面,如此功能目的已達,且完全不影響其他規格功能,招標機關承辦人亦已於102年3月13日表示接受,以上事實,亦經招標機關自承「本局接受輸出阜可以由RS232轉換USB通訊介面」(參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市環檢字第1020058865號函)。顯見申訴廠商此形式瑕疵亦經招標機關之事後同意而視為補正。
(二)再則,USB是連線電腦系統與外部裝置的一個串列埠匯流排標準,僅是一種輸入輸出之普通介面,將RS232介面轉換為USB介面,採用配件轉接器即可,乃簡易置換,執行功能已達,根本不會影響儀器設備之原始功能。更遑論,USB通訊介面之有無,對於招標機關採購二氧化硫及臭氧連續自動分析儀以監測空氣品質之目的,並非絶對之必要條件,此由招標機關重新招標之N034標案中,招標規格三、(八)及四、(八)數位輸出已變更為「RS232或TCP/IP介面」,而無USB介面之規格需求,由此亦證申訴廠商原得標之Thermo Model 43i及49i儀器既已提供RS232及TCP/IP介面,顯足符合招標機關採購之監測目的。從而,USB介面之存否實無足影響本標案之採購,而申訴廠商事後亦取得招標機關之同意,即輸出阜可以由RS232轉換USB通訊介面而視為瑕疵補正等情以觀,倘招標機關仍執此非重要之瑕疵而撤銷申訴廠商之得標資格,亦顯失公平。
(三)又申訴廠商提出之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第4-6 iPort Instruction Manual已有面板顯示例圖,足證Thermo Model 43i及49i確實可顯示數字顯示測值及圖形顯示功能無誤。另者,招標機關陳稱本案係採購二氧化硫與臭氧分析儀,惟申訴廠商提供氮氧化物分析之面板圖形,認定申訴廠商投標文件與招標規範不符云云。實則:所有Thermo i系列(42i/43i/49i)分析儀器皆可於此圖形面板呈現相同功能畫面,而申訴廠商提出原廠型錄之面板畫面係屬例示圖(以氮氧化物分析舉例),此僅監測物種不同而己,惟性質上同具有數字顯示測值及圖形顯示功能,是以招標機關認知顯有違誤。
六、申訴廠商於投標前雖曾就本標案請求釋疑,惟此係先行瞭解招標規範制定規格之目的及需求,並釐清是否有規格限制之疑義,而招標機關就此釋疑內容亦為釋疑說明之答覆,顯見招標機關對於申訴廠商請求釋疑之規格均知之甚詳,諸如反應時間、準確度、USB介面、圖形顯示功能等規格;依此而論,申訴廠商事後參與本標案之投標,招標機關於開標前業已詳閱申訴廠商各項投標文件,並經確認資格、規格符合招標文件後始為開標,最後由申訴廠商以最低標而得標,足認招標機關對於申訴廠商之投標文件完全符合招標規範並無任何疑義。職此,倘申訴廠商投標文件果有招標機關「事後」所稱有五項不符招標規範,則招標機關於投標前既就前揭規格釋疑說明在先,又豈會對申訴廠商投標文件之規格視而不見,甚至決標予申訴廠商之理?顯與經驗法則至違。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有關本採購案業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結果與本局於決標後重新審查得標廠商(OOO公司)投標文件及事後查證結果,認同有五項不符招標規範:
一、碳氫化合物連續自動分析儀反應時間不符:
本局招標規範一、(七)為反應時間:≦ 60sec,惟該公司所提供之原廠型錄Thermo Scientific Model 55i反應時間為約70sec,未達招標規範規定標準。
二、懸浮微粒(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不符:
本局招標規範二、(八)為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 %,惟該公司所提供之原廠型錄Thermo Scientific FH 62 C14據瞭解尚無偵測週期準確度之功能,需人工進行手動校正,不符合自動監測原則,與本局招標規範尚難謂相符。
三、細懸浮微粒(PM2.5)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不符:
本局招標規範八、(八)為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 %,惟該公司所提供之原廠型錄Thermo Scientific FH 62 C14據瞭解尚無偵測週期準確度之功能,需人工進行手動校正,不符合自動監測原則,與本局招標規範尚難謂相符。
四、二氧化硫及臭氧連續自動分析儀USB通信介面及偵測圖形功能不符:
本局招標規範三、(八)(九)及四、(八)(九)皆為通訊介面:USB及RS232;面板指示:數字顯示測值並具圖形顯示功能,惟經查閱睿普網站上所示之類似型錄Thermo Model 43i及49i之輸出均僅有RS232介面,並未具有USB介面,且面板指示亦未見具備圖形顯示功能,與本局招標規範似有不符。
102年6月19日補充陳述意見
一、碳氫化合物連續自動分析儀反應時間不符:
(一)本局招標規範一、(七)為反應時間:≦ 60sec,惟該公司所提供之原廠型錄Thermo Scientific Model 55i第1頁背面之規範”Response Time:~70 seconds”及第2頁(操作手冊1-7頁)規範Specifications 之”Analysis time:Approximately 70 seconds”,且該公司在型錄上自行以文字(反應時間≦ 60sec)補述方式達到符合規範要求目的,均明顯不符本案公告要求。
(二)另檢視所附之操作手冊3-78頁Set Window Timing(設定視窗時間),是在一個偵測週期內管柱出現甲烷、非甲烷之開始及結束時間的設定,而最後52秒只是分析項目其中一種(即非甲烷)的結束時間。
(三)本局於開標後由原廠操作手冊1-6頁內的反應圖譜查證,一個完整的分析週期依然如型錄所述為70秒鐘。
(四)另有關該公司提出之ThermoFisher保證所製造之Model 55i分析儀反應時間係符合≦ 60sec規格(可調整,參照55i操作手冊第3-78頁)一案,此為亞洲區銷售經理所出具之證明,並非原廠出具之規格證明文件。
二、懸浮微粒(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不符:
為確保濾紙帶沒有斷裂、水漬、卡紙或吸入蚊蟲…等異物,連續監測的精密儀器需有自動測試及設備異常時能立即送出警訊通知本局之功能,且為求每一筆監測數據的準確性,要求每一偵測週期皆需有自動測試準確度之功能,因此本局於招標規範二、(八)需有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 %之規定。經查該公司開標時所提供之原廠型錄Thermo Scientific FH 62 C14第2頁之規範Specifications:準確度±5 %,是出廠時的測試數據,並未提供儀器設備運轉時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之佐證資料。另事後該公司再提出儀器每4秒鐘可進行採樣分析數據,雖然優於本局要求的量測週期1小時,但已不符合本局之招標規範。
三、細懸浮微粒(PM2.5)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不符:
本局招標規範八、(八)為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 %,此部分說明如同懸浮微粒(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
四、二氧化硫及臭氧連續自動分析儀USB通信介面及偵測圖形功能不符:
(一)本局招標規範三、(八)及四、(八)皆為通訊介面:USB及RS232,本局接受輸出阜可以由RS232轉換USB通信介面,但為考量儀器設備原始功能不受影響,需出具原廠變更設計之書面證明文件,惟該公司在型錄上自行以文字補述方式達到符合規範要求之目的,並無在原廠型錄內文附上原廠書面資料。
(二)另招標規範三、(九)及四、(九)面板指示:數字顯示測值並具圖形顯示功能,因本案是採購二氧化硫及臭氧分析儀,惟該公司提供係為氮氧化物分析儀( NO-NO2-NOX Analyzer)的面板圖形,與本局招標規範不符合。
(三)檢視所提供的二氧化硫分析儀(Model 43i)型錄及臭氧分析儀(Model 49i)型錄,該公司自行以文字(圖形顯示功能)補述方式達到符合規範要求目的,在原廠型錄上並無看到數字顯示測值並具圖形顯示功能。
五、有關重新招標(N0374)一案,本局由碳氫化合物逐一審查儀器及規格,發現該公司第一項碳氫化合物已不符合非氣象層析法,即判定為不合格。另Thermo Model 43i及49i儀器是否有符合內建式數字顯示測值並具備測值轉換圖形趨勢顯示功能,因該公司重新招標之投標文件尚待確認,故無在審標時中提出。
招標機關102年7月8日補充陳述意見意旨:
一、程序事項:
有關本採購案於102年3月1日上網公告,該公司於102年3月7日來函請求釋疑,本局也針對招標規範釋疑內容答覆,惟決標後經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本局重新審查102年3月15日該公司投標文件及事後查證結果,發現有不符招標規範之情形,隨即請該公司針對不符合之內容予以解釋,該公司於102年3月27日e-mail釋疑回覆內容,因本局針對該公司所提供之儀器規格尚有疑惑,於102年4月9日再度詢問該公司,回覆內容如,該公司對於投標文件有何不符招標規範之理由應全然明瞭,並非事實。因本局認定該公司不符招標規範,遂依據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爰於102年4月18日撤銷決標資格並重新辦理招標作業。
二、實體上:
(一)碳氫化合物連續自動分析儀反應時間不符:
1.本局招標規範一、(七)為反應時間:≦ 60sec,該公司於102年3月7日來函請求釋疑中略以:「規格限制競爭: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建議刪除反應時間。」本局答覆:「因碳氫化合物設備分析方式有氣象層析(GC)及觸媒去除(Scrubber Catalyst)兩種,前者需超過一分鐘以上才會有一筆數據,不符本局要求每分鐘都需有一筆即時數據,因此在規範上訂定反應時間為一分鐘(小於一分鐘亦可) 」。
2.所謂反應時間,指的是一個系統或是一個電路元件從接收輸入控制訊號到輸出處理結果之間,所需花費的時間(出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查該公司檢視所附之操作手冊3-78頁Set Window Timing(設定視窗時間),是在一個偵測週期內管柱出現甲烷、非甲烷之開始及結束時間的設定,而最後52秒只是分析項目其中一種(即非甲烷)的結束時間,惟原廠操作手冊1-6頁內的反應圖譜查證(諒達),一個完整的分析週期依然如型錄所述為70秒鐘。
(二)懸浮微粒(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不符:
本局於招標規範二、(三)準確度:≦±8%。及(八)需有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 %之規定。該公司於102年3月7日來函請求釋疑中略以:「準確度雙重標準(5%, 8%)? 此處所指準確度意指不同測值之準確度?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本局答覆:「本項設備的準確度:≦±8%是針對儀器出廠的要求,但因搜集粉塵的濾紙帶每小時都會更換新的採樣濾點,為防止分析儀器實際使用時產生誤差,需持續測試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經檢視市售設備的功能訂定≦±5%尚屬寬鬆合理。準確度(Accuracy)是一個統計學上的概念,指在每一次獨立的測量之間,設備偵測值與已知的數據真值(即標準膜片)之間的差距」。經查該公司所提供之原廠型錄Thermo Scientific FH 62 C14第2頁之規範Specifications:準確度±5 %,是出廠時的測試數據,據瞭解尚無偵測週期準確度之功能,確實不符合本局招標規範。
(三)細懸浮微粒(PM2.5)連續自動分析儀週期準確度不符:
本局招標規範八、(八)為每一偵測週期準確度:≦±5 %,此部分說明如同懸浮微粒(PM10)連續自動分析儀。

判斷理由
壹、 程序部分
一、 按「被告官署命令所屬鹽水地政事務所飭原告持分更正登記,係被告官署本於監督權之作用,指揮其下級機關辦理事務,須待該地政事務所遵照辦理更正登記後,始對該原告之權利發生影響。該項命令本身,僅屬被告官署對該地政事務所之內部指揮命令,既非對該原告為之,亦不對該原告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顯難認為係對該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21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 本案申訴廠商主張其對於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查結果、及招標機關重新審查後認定有五項不符結果等,均未予詳知,此由申訴廠商被撤銷得標資格前,從未接獲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即臺中市政府府授稽字第1020063606號函,率爾撤銷申訴廠商得標資格,在行使權利上已具明顯瑕疵云云,惟查:因上開臺中市政府府授稽字第1020063606號函文僅係行政內部文件,非對申訴廠商所做(由函文正副本未列申訴廠商即可知),揆諸上揭判例意旨,此函非屬對申訴廠商生法效果之行政處分,申訴廠商辯稱未接獲該函,則原處分作成即有瑕疵云云,洵不足採。
貳、 實體部分
一、 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本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內容參與投標,為確保參與投標之廠商有履行契約之能力(即確保採購品質),本法第1條亦定有明文。查招標機關於102年3月15日將系爭工程採購案決標予申訴廠商,嗣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之投標文件部分內容與招標規範不符,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情事,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則本件自應以申訴廠商參與投標時之投標文件內容,判斷是否符合投標規範所定之資格及文件。
二、 經查:依系爭採購案招標規範第一、(七)點「規格」規定可知,有關「Thermo Scientific Model 55i」即碳氫化合物連續自動分析儀(下稱系爭分析儀),其反應時間需符合「≦60sec」之規格,惟依申訴廠商所提出系爭分析儀之原廠型錄所載,該儀器「Methane and Non-Methane Analyzer」(即甲烷及非甲烷之分析)欄所顯示之反應時間需耗「~70seconds」,已非招標規範所訂之「≦60sec」;又依申訴廠商所提出之系爭分析儀之操作手冊第1-7頁之文字「Analysis time: Approximately 70 seconds」(分析時間:約70秒)、第3-78頁「Set Window Timing」(即設定視窗時間)所示,其僅為於一個偵測週期內管柱出現甲烷、非甲烷之開始、結束之時間設定,而圖中16秒、52秒亦僅係分析甲烷及非甲烷之結束時間,再依操作手冊第1-6頁反應圖譜等情可知,顯見一完整分析週期仍須花費約65~70秒,實與系爭招標規範所定「≦60sec」相扞格。
三、 況依招標規範第三點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中提供符合本案設備規格之原廠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為申訴廠商所明知,而申訴廠商投標時所檢附系爭分析儀原廠型錄、操作手冊等相關文件,實與招標規範所定不相符合,業如前述,而有上揭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所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情事。
四、 又查,申訴廠商就前揭招標規範第一、(七)點所定「反應時間≦60sec」認有「規格限制競爭: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建議刪除反應時間」,認有疑義,已於招標程序進行中即102年3月7日函請招標機關釋明,而招標機關已於同年月8日派員與申訴廠商人員一同至文山監測站檢視、拍照,站內現有儀器、資料收集器等設置情形,申訴廠商不僅當場未表示任何意見,且招標機關在書面釋疑書面之說明中第二、(三)點亦已詳載「因系爭分析儀分析方式有氣相層析及觸媒去除二種,前者需超過一分鐘以上才有一筆數據,不符本局要求每分鐘需有一筆即時數據,故於規範上訂定反應時間為一分鐘」等語,足徵申訴廠商於投標前已明知招標規範之具體內容。又,申訴廠商於102年6月25日補充理由狀(二)中亦稱系爭分析儀所採分析原理為氣相層析法等情;基此,招標機關就系爭分析儀究應採何種分析方式、所需反應時間若干等規格設定上,本有基於需用機關之立場自為判斷餘地,招標機關在判斷餘地範圍內,於未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違反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及無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事項,基於其專業所為規格設定之判斷,本會應予尊重。據上,系爭分析儀於採氣相層析法時,其所需反應時間會超過60秒,實尚有他種觸媒去除分析法可供採用,非以採前者分析法為必要;既然申訴廠商所提供之系爭分析儀係採氣相層析法,其反應時間,則應符合招標規範所定之限制。本案,申訴廠商於未決標前即已知悉系爭分析儀所需反應時間需不超過60秒,且招標機關業已就申訴廠商相關疑義予以釋明,從而,招標機關據此認定申訴廠商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定情形,作成予以撤銷決標之決定,應難認有何違法之處。故申訴廠商未就該瑕疵加以改善,嗣後更以此事由提起申訴云云,實無所憑。
五、 就前述規格部份,由於申訴廠商所提投標文件已與招標規範顯有不符之處,則招標機關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作成予以撤銷決標之處分,其原異議處理結果亦持相同決定,於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至申訴廠商所提其餘各項規格是否符合乙節,已與本件判斷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政府本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 17 日
市長 胡  志  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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