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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06)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06)
府授法申字第1020112829號
申訴廠商 0000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000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臺中市龍井區沙田路4段247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林裕議
000
000
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01年度發電年度協助金-推行節能減碳老舊路燈汰換LED路燈計畫-龍井區財物採購」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2年6月1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0000有限公司參與招標機關所辦理之「101年度發電年度協助金-推行節能減碳老舊路燈汰換LED路燈計畫-龍井區財物採購」之採購案,因不服招標機關將申訴廠商判定為不合格標,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2年1月17日龍區建字第1020000359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一、 宣布由申訴廠商得標。
二、 本案於101年12月26日開標日招標機關宣佈保留決標及102年1月21日招標機關通知各廠商續行開標且當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宣布廢標並於當日立即寄還各標商之押標金與燈具樣品之決定為無效。
三、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82條,請 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先行通知招標機關(公所)暫停本案採購程序,以維本公司之權益。
四、 本案仍應維持原有底價,不得任意變更底價。
貳、 事實及理由
一、緣101年12月11日招標機關公開招標有關「101年度發電年度協助金-推行節能減碳老舊路燈汰換LED路燈計畫-龍井區財物採購」(下稱本案)標案案號10112253,預算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999萬1,118元,係台電公司全額補助款。截標時間:101年12月25日 17:00,開標時間:101年12月26日 11:00,叧本案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均置入同一標封,故審標時即知道各投標廠商之標價,投標時除資格文件外,尚需檢附本案燈具相關之規格說明書 (含CNS15233認證報告)等共7項資料及燈具實品供審查以為日後驗收之依據,先予敍明。
二、查當今國內市售數十種廠牌之LED路燈,各製造工廠所製造之產品為求道路美觀及照明功能,各家所生產之外觀造型及尺寸亦均各自迥然有異,然其功能均雷同。經查本案所採用參考品牌150W LEADRAY 型號:OST150TC1-0A1係賀喜牌,於包商報價單附註及圖說均註明可採用同等品,且圖說上並註明尺寸僅供參考。本案圖說上之參考品牌雖尺寸有標示長665*寬198*高101(mm) ±5%,其中±5%尺寸公差係指本案得標公司日後驗收查核之容許範圍,非指各投標廠商需提送該尺寸來參與本案投標。在此嚴正釐清。 招標機關卻故意僅以尺寸不符合為由判定本公司為不合格廠商,合理認為已嚴重涉有限制競爭及審標不公之事實,實應立即還本公司一個公道以臻本案經由公開招標採用最低標得標之真正。
三、 依政府採購法有關同等(級)品之認定基礎乃僅就以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價格為基準作比較,並無強調尺寸大小需一致性以作為論述與判定,故顯然招標機關蓄意判本公司本案燈具尺寸不符合而刻意判定為不合格標明顯於法於理均不合且無據。況且本案150W LED燈具裝設在一般道路約7~8米高之燈柱上,為開放空間,故無需限定尺寸±5%內之限制。
四、 今本案之所以吸引多達八家廠商參與投標,預算金額高達近2000萬元之鉅(台電補助款),探究其因乃係本案圖說有詳細說明燈具尺寸僅供參考且可採用同等品之故,八家廠商均一致認為並無限制競爭之情事才願意投標,更何況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更不可能指定圖說上之廠牌型號。倘招標機關務必以尺寸大小作為判定燈具規格符合與否之依據,則除編號2000公司(本公司除外)尚有其他編號3、4、7三家公司燈具亦係不符本案參考品牌之尺寸標示,招標機關大可在審標之初乾脆隨即宣布此4家尺寸均不符合規範均為不合格標以節省更多審標時間,何須費時費力2.5小時來審查?故招標機關如此作此判定顯係特別針對本公司之刻意作法已不言自明,又怎能令人心服!
五、 本案本公司送審品牌為00公司如前述型號,該款式燈具均已通過LED路燈專用之國家標準CNS15233做各項認證報告,此報告多達35頁均至少歷時半年(180天)以上才可完成全系列測試及認證,故就安全性及實用性均已足堪招標機關使用,且00亦為股票上市櫃公司,其所生產之LED路燈在散熱功能與使用壽命上經過專家評審,榮獲經濟部頒發「產業創意成果獎」,公司規模及信譽與售後服務絕不亞於圖示賀喜牌。本案本公司採用00雖係同等品,然就其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絕對優於本案參考品牌賀喜,惟望招標機關惠予放心使用。
六、 綜觀政府採購法立法之精神,乃在於適合招標機關使用的品牌及符合招標規範者皆能參與本案競標,絕非招標機關有權選用自己喜歡的品牌,以免造成圖利特定對象及限制競爭之情事,本案雖尚有其他4家不合格標,只因應附文件一時疏漏所導致,至於其標價均尚可供酌參本案市場行情。絕非係極近預算價之3家廠商標價所代表市場行情。於102年1月21日續本公司再度抗議廢標時招標機關亦坦言本公司標價非最低標,惟標場競爭本是一件殘酷的事實,該誰得標就得讓其得標,招標機關乃是政府機關,更應恪遵此原則,綜上述,得標者確定為本公司。
102年4月30日補充申訴理由
一、 招標機關提出陳述意見書謂申訴廠商不符招標規範之相關事實:
(一) 本所於審查申訴廠商所提供之實品密合度不良,無法閉鎖燈具。
(二) 另燈具外觀尺寸648*396*148與本所預算書圖中規定不符。
(三) 本案預算書規格說明書第四項燈具部分第13點防水防塵等級依據CNS141165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碼)試驗結果其外殼及其材料,正常使用狀態下應可維持所標示之保護等級,該實品外殼LED燈具周邊填滿「silicon矽利康俗稱矽膠填縫劑」及無檢附「無填縫證明」,故該實品拆裝後無法維持標示之保護等級。
二、 上述招標機關之所言,申訴廠商依序駁斥如下:
(一) 本案提供之燈具實品倘若有密合度不良,無法閉鎖燈具,則必造成燈具內必有粉塵及水分滲入的情況發生,則第三公正單位台灣大電力必無法測出IP65(防水防塵等級)之合格報告,故招標機關所言純屬無稽之談,並非屬實。另本案預審會議招標機關提及有關規格書IP66與大電力報告為IP65前後不符,乃因依目前CNS15233有關LED 燈具國家標準訂定為IP65,故大電力依規定僅測出IP65,而本案要求IP66乃係招標機關規格書上之要求(原招標機關要求IP67,後經投標廠商異議才降為IP66且等標期再順延1日),而本案申訴廠商提供00燈具實際可到達IP66。
(二) 茲因本招標機關圖說燈具尺寸為(665*198*101)並註明僅供參考,得採同級品,故申訴廠商提供燈具之尺寸(648*396*148)屬同級品符合圖說規定,並無不符。
(三) 本案燈具規格說明書第四項第13點之防水防塵等級僅敘明燈具之防水防塵須符合IP66,未見其他外加字句。倘須附「無填縫證明」,則須在規格說明上加註〝須附無填縫證明〞字樣且由第三公正單位出具證明,以避免造成審規或履約之爭議,既然規格書上未註明須附「無填縫證明」,招標機關則不該再有額外之請求與解釋,應遵重且接受公正單位所出具之報告。
三、 招標機關謂後因審查過程中所審查用表格與招標公告文件部分不符,造成各家投標廠商當場異議,立即暫停不開啟標封(底價) ,並於102年1月10日簽奉核准後,於102年1月17日發文各投標廠商訂於102年1月21日上午10時續行開標作業,當日宣佈因規範「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不予開標決標」,並於102年1月22日刊登「無法決標公告」公報。上述招標機關簡直又再推卸責任及模糊焦點,豈有審查因表格與招標公告文件部分不符之理?乃因招標機關辦理類似本案勞務或財物採購已不下數百甚至數千次,豈有經驗不足或不熟悉招標程序之理?另本案歷經2.5小時開標(自11:00~13:30)後才將開標結果直接寫在告示板上。且當下僅有本公司提出抗議及異議招標機關判定本公司尺寸不符規範而不予出價格標,導致讓本公司喪失得標資格機會,且其他4家不合格理由已具正當性,故已無理由再異議。故並無造成各家投標廠商當場異議之情事。在本公司當下強烈抗議不可決標,主持人乃宣布保留決標下,全案移請政風單位調查,但所謂請政風調查也全是推託及卸責之詞,迄今仍無下文。
四、 本案招標機關藉用採購法第48條,謂規範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不予開標決標」而將本案廢標處理之時機關完全濫用、錯用且顛倒是非,怎可將本公司合格標之最低標價1578萬砍掉而意謀讓次低標價1991萬者得標之理?故顯然已完全失去最低標為決標對象之意義了,簡直令人不寒而慄,倘本案不予開標決標理應在開標前討論決定,豈可在開完標後發現無法讓屬意對象順利得標而做廢標處理?故招標機關如此作法顯已違法,應還申訴廠商公道,隨文檢附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之正確開標流程。
五、 另本案依102年3月19日召開預審會議筆錄第三點係委員曉諭招標機關提供3家(7天內)符合原招標規格尺寸(665*198*101±5%mm)之燈具且符合CNS15233產品之廠商,而招標機關卻答非所問,提供3家廠商報價資料,故顯然招標機關於102年4月16日發函迄今已歷經近1個月仍無法提出上述3家廠商之燈具資料,故足見本案圖說燈具尺寸必須採用僅供採參考之同級品燈具才合乎本案之招標規範。
六、 招標機關謂本案原意於本區內提供更優質產品及減少燈具損壞之後續維修次數及成本,故於規格上要求謹慎以致造成廠商之異議,本所日後再辦理本案時將審慎處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等語。簡直是在藉題發揮,因招標機關於開標之告示板上謂申訴廠商僅尺寸不符規範,那有如上述所提及之要求?本案只要LED燈具通過國家CNS15233測試標準均可相當穩定且耐用壽命至少保證5年以上。
七、 撥諸以上,本案申訴廠商所提供之LED路燈相關規格、規範及實品,確無誠如招標機關所言之缺失及瑕疵且為知名LED路燈專業大廠牌-00(股票上市公司製造、產品質量信用可靠)。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 本案於101年12月26日辦理開標作業進行審查,由本所委託顧問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協助本所辦理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結果如開標紀錄,因投標廠商有疑慮,為求謹慎,故暫不開啟標封(底價)。因審標爭議暫停開標程序,故102年1月10日簽核奉准後,102年1月17日發文各投標廠商訂於102年1月21日上午10時00分續行開標作業,當日開標結果因規範「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不予開標決標」,並於102年1月22日刊登「無法決標公告」公報。
二、 本案臺中市政府業於102年1月22日府授稽字第1020014266號函文進行稽核中,本所已於102年1月24日將全案相關採購文件影印送移請稽核並俟稽核結果續辦後續發包事宜。
102年4月16日補充陳述意見
一、 有關申訴廠商不符招標規範之相關事實如下:
(一) 本所於101年12月26日開標進行審查依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投標須知第62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第4款:開標時檢附燈具實品供參。(未檢附者視同棄標)及預算書圖規格及說明書進行審查作業,投標廠商提供投標資料及實品供本所進行同等品審查。
(二) 本所於審查申訴廠商所提供之實品密合度不良,無法閉鎖燈具。
(三) 另燈具外觀尺寸648*396*148與本所預算書圖中所規定不符。
(四) 本案預算書規格說明書第四項燈具部份第13點防水防塵等級依據CNS141165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碼)試驗結果其外殼及其材料,正常使用狀態下應可維持所標示之保護等級),該實品外殼LED燈具周邊填滿「silicon矽利康俗稱矽膠填縫劑」及無檢附「無填縫證明」,故該實品拆裝後無法維持標示之保護等級。
二、 後因審查過程中審查用表格與招標公告文件部分不符,造成各家投標廠商當場異議,本所立即暫停不開啟標封(底價),並於102年1月10日簽奉核准後,於102年1月17日發文各投標廠商訂於102年1月21日上午10時00分續行開標作業,當日宣佈因規範「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不予開標決標」,並於102年1月22日刊登「無法決標公告」公報。
三、 本案依102年3月19日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案件預審會議筆錄第三點提供原招標規格(665*101*198mm-±五)3家以上之廠商訪價資料。
四、 本案原意為於本區內提供更優質產品及減少燈具損壞之後續維修次數及成本,故於規格上要求謹慎以致造成廠商之異議,本所日後再辦理本案時將審慎處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判斷理由
一、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48條第1項第1款:「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第76條第1項前段:「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二、 緣招標機關辦理「101年度發電年度協助金-推行節能減碳老舊路燈汰換LED路燈計畫-龍井區財物採購」公開招標,依據招標文件內之規格說明書圖示該路燈尺寸為665*198*101(mm),本件因申訴廠商提供燈具之外觀尺寸為648*396*148(mm),超出公差範圍,故招標機關於101年12月26日開標時以申訴廠商因照明設備及相關材料設備之尺寸不符前揭規範;且燈具以矽膠填縫,防水防塵等級IP66(無檢附「無填縫證明」)等,因而認定申訴廠商為不合格廠商,經申訴廠商當場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遂宣布保留決標,嗣於102年1月21日續行開標程序時,招標機關當場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宣布廢標。申訴廠商仍有不服,遂提出申訴。
三、 查本案採購招標機關之規格說明書第7條圖示該路燈尺寸為665*198*101(mm),其第2款又規定照明設備及相關材料之尺寸,公差範圍為標示尺寸之正負百分之五。惟該規格說明書於第7條第2款圖示之後又記載「燈具、開關箱之尺寸僅供參考」,則依據前揭規格說明書第7條之文字說明內容,尺寸究竟需於公差範圍百分之五內,抑或僅供參考,顯有疑義。又招標機關審查申訴廠商所提產品以其無檢附無填縫證明而認定其不符招標規範等相關疑義,經查招標機關亦未將相關審查項目詳列於規格說明書及規格審查項目表內,則招標機關有關此部分之審查,是否符合招標規範,亦非無疑,一併指明。
四、 本案招標機關於開標時雖判定申訴廠商不符合規格,但因申訴廠商當場異議,而停止開標程序,進而以規範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故不予開標決標為由,刊登無法決標之公告。查本件採購於招標程序中因採購規格內容前後有矛盾之嫌,已如前述,招標機關認有變更補充招標文件之必要,使採購過程更加公平,避免衍生相關爭議,實有助於採購程序疑義之釐清與減少日後採購履約爭議之發生,應符合本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要件與立法意旨。從而招標機關依本法第 48 條第1項第1款,決定廢標,並無違誤。申訴廠商主張招標機關廢標之決定為無效,並應宣布由申訴廠商得標等,尚非可採。另本案既經招標機關廢標在案,已無暫停採購程序或變更底價之疑義,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