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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04)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2004)
府授法申字第1020076207號
申訴廠商 00000000
代 表 人 000
招標機關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臺中市太平區中平路144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余文欽
000
000
000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區段徵收公有路燈基本資料普查及管理資訊系統升級建置」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2年4月26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事實
緣申訴廠商00000000就招標機關所辦理「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區段徵收公有路燈基本資料普查及管理資訊系統升級建置」採購案(招標金額新臺幣129萬8,000元),因認招標機關就本採購案之審標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與本案投標須知之規定,故以102年1月4日精繪字第1020102號函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102年1月14日秘字第1020001030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 事實及理由
一、 招標機關於本案上網公告之「投標須知」及「附件」內第29條第1項明確記載分段開標: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定有明文:「機關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二、 本案投標須知及附件內第30條詳載主辦機關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廠商所投之投標文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2)(外)標封、標單封、證件封未密封或未標示廠商名稱、負責人及廠址或塗改後未蓋章者。另於三十一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已得標者取消得標資格:(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三、 本案於開標時申訴廠商已就本案須採分段開標及資格、價格文件應分別密封等情,提出說明,而招標機關卻仍執意繼續開標程序,實感不解。
四、 招標機關於102年1月14日秘字第1020001030號函文內說明二聲稱因本採購案不訂底價採固定金額給付,故投標廠商當無需檢附標單封與事實不符,因為於投標須知附件二(評審作業事項)第二項第(三)1(3)條規定廠商所提出標價、報價組成內容之撰寫情形,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申訴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將標價及報價組成置入標單封內投標且通過招標機關之審查,應屬正確及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招標機關既已採用固定金額給付為何又要投標廠商提出標價可見相互矛盾,另於投標須知及附件第76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中未勾選切結書,為何又於第64條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5為切結書,足見投標廠商應依第30條之各項需求辦理方符合規定。
五、綜上,招標機關就本案之採購程序,審標作業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本案投標須知之處可指。申訴廠商之申訴有理由,原異議處理結果應予撤銷決標,且避免重新辦理招標之勞費,並基於採購公平之合理性,就本案符合各項資格之廠商辦理後續之採購程序,實感德便。
102年3月18日補充理由
一、 招標機關於陳述意見書聲稱本案投標須知及附件內之附件二之一本採購案服務費用(二)項評選項目及配分並無價格配分項目,但於附件二之二服務建議書(三)服務建議書之其他規定1.(3)項規定廠商所提出標價、報價組成內容之撰寫情形,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由此可證投標廠商必須提出標價、報價組成。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附件第29及30條之規定將提出之標價及報價組成放入標單封中才符合邏輯與規定。
二、 招標機關另稱本案投標須知及附件第76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中並未勾選(2)估價單(單價分析表),但未於該條文內填寫切結書文字及勾選該項目,且於本案政府採購網電子領標檔案下載區中亦無提供下載切結書檔案,於審標作業時招標機關當場告知各投標廠商皆應主動檢附,其因是投標廠商應依本案投標文件審查表內第7項之規定檢附。同理可證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附件內第29條及30條之各項規定檢附標單、標單封及遵照相關之規定者方為合格標。
三、 綜上所陳,上開規定,縱屬定型化之投標須知,然招標機關既未將之刪除,即成為招標之內容,招標機關嗣後不能以該規定不適用本採購案,以為卸責諉過之詞,招標機關與所有投標廠商均應遵守此規定。
102年3月22日補充理由
於102年3月20日 貴會辦理本案申訴預審會議筆錄內第二項招標機關明確表示本案於相關招標文件內容確有疏失等語,因招標機關違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及招標文件內投標須知及附件第29條、30條等規定,上述疏失已造成嚴重錯誤以致影響本案之公正、公平性及符合資格廠商(申訴廠商)之權利甚巨,非以「疏失」二字可規避其應負之責任。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 廠商陳述認為:「如投標廠商未放入標單封應依據第30條規定,其所投之標單無效」及「投標廠商應自行依投標須知及附件之第29條第(2)項規定檢附標單封,否則所投之標單為無效之標單」;惟招標機關主張:「本採購『投標須知與附件』第12條規定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57條第(2)項規定本採購不訂底價採固定金額給付,又附件二之ㄧ、本採購案服務費用(二)項評選項目及配分:(四)廠商創意與回饋20分,並無價格配分項目,另第76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中並未勾選(2)估價單(單價分析表);故投標廠商當無需檢附標單封。
二、招標機關又主張:「本件開標採分段開標,ㄧ次投標分段開標、審標過程係依據『投標須知與附件』第64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依上開附件二之四『作業、審查程序』辦理,當無違誤,因之,參加投標廠商二家經資格審查均符合規定,並列入第二階段評選程序,又本案並非以最低標為決標方式,故無比減價格程序及開啟標單封等情事。」
三、本案開標審標資格後,該公司出席代表曾當場提出疑義,本所人員亦說明相關規定,本所對各投標廠商均基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據規定程序審查資格,並無違誤情事。
102年3月20日招標機關另補充理由如下:
一、 按政府採購法第42條雖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然本案既係採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即無上開「應採取分段開標」規定之適用,先予陳明。
二、依本案投標須知及附件第30條主辦機關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合格後開啟標單封。然本採購不訂底價採固定金額給付,故招標機關並未提供上開文件,申訴廠商所附標單封主辦機關自始未開啟其標單封,此揆諸同須知第64條規定:並未將標單及估價單等列入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其理至明。
三、茲因本「投標須知與附件」第29條本採購開標採(1)分段開標: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ㄧ次投標分段開標,該投標文件文字瑕疵誤植,造成廠商誤解,並已現場口頭說明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惟實務及程序上,均依據本採購「投標須知與附件」第12條規定: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復依「臺中市政府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規定辦理,因之,本件審標過程係依據「投標須知與附件」第64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依上開附件二之四「作業、審查程序」辦理。
四、申訴廠商自行將標價及報價組成置入標單封內投標,然招標機關於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採購網本案招標文件附加檔案並未提供估價單及標單封,且本案投標須知附件二之二評選項目並無價格配分項目,故無開啟其標單封,本案參加投標廠商包括申訴廠商計有二家,經資格審查均符合規定,並均列入評選程序,又本案並非以最低標為決標方式,故無比減價格程序及開啟標單封等情事,實質上並未影響投標廠商之基本權益。
五、本採購案已由得標廠商於101年12月28日簽約完成,102年1月30日竣工,並於102年2月20日本所完成驗收,現階段執行請款程序。
判斷理由
一、 本標案有二家廠商競標,申訴廠商雖為合格廠商並參與評選,但其主張競爭對手因不符資格要件,卻亦被列入合格廠商而參與競爭,因而導致申訴廠商因評分結果未能得標,如競爭對手被認定為不符合資格要件時,因其未能具有合格廠商之資格,則申訴廠商於本案乃屬唯一合格廠商,則有列為決標對象之可能,本案雖已履行完畢,並驗收完成,是以申訴廠商仍然具有提出異議之必要並確認其具有程序利益之實益,且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內容,對於招標機關而言,仍具有嚴格程序之意義;相對於投標廠商,具有高度程序之利益,合先敘明。
二、 按「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機關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48條第1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分別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第50條、第51條、第85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定有明文。而本標案雖然採「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之方式,但此一事實並不當然可以導出本案必然採「不分段開標」,分段開標與否仍有賴招標機關的決定。故本案並非當然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但書:「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之規定。
三、 本案招標機關辦理「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區段徵收公有路燈基本資料普查及管理資訊系統升級建置」採購案,其投標須知及附件第29條明白要求:「本採購開標採(1)分段開標: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2)投標廠商應將…資格證明文件…一併裝入證件,並用主辦機關發給之標單、估價單、單價分析表…,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第30條又規定:「主辦機關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廠商所投之投標文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2)(外)標封、標單封、證件封未密封或未標示廠商名稱…。」查本案招標機關既已於招標文件中敘明採分段開標方式及應依規定檢附標單及標單封等,且其效果極其嚴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依一般理性之投標廠商之經驗,必須謹慎將事。縱使招標機關嗣後認為本案為限制性招標無分段開標之必要或實益,亦必須另行公布以週知,否則招標機關於開標及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仍應依據招標文件規定之程序及條件辦理,不得以推論方式,推導出本招標案僅審查資格,不會以分段開標方式依序審查「資格、規格、價格」則招標機關片面認為本招標案,不採分段開標,並非有理由,不僅與前揭本法第51條規定未合,亦不符投標廠商之信賴。
四、 本件招標機關於102年1月14日以秘字第1020001030號函復申訴廠商略以:「…本案開標、審標過程係依據投標須知及附件第64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附件二之四作業、審查程序辦理,當無違誤。…」後招標機關於102年2月7日陳述意見時進一步敘明:「本件開標採分段開標,ㄧ次投標分段開標、審標過程係依據投標須知與附件第64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依上開附件二之四作業、審查程序辦理,當無違誤。…」惟招標機關另於102年3月20日補充理由,敘明前揭招標文件係因文字瑕疵誤植,造成廠商誤解,並已於開標現場口頭說明本案採不分段開標;又招標機關於本件申訴案之預審會議亦表示,本案於相關招標文件內容確有疏失等。則招標機關以前揭102年1月14日秘字第102000103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函復申訴廠商,本案開標、審標過程係依據投標須知及附件所規定之審查程序辦理,顯與事實未合,即有違誤,應予撤銷,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有理由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