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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72)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72)
府授法申字第1020046997 號
申訴廠商 00000000000000
代 表 人 000
洽辦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代 表 人 何肇喜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就洽辦機關辦理「100年度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委託技術」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2年3月13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80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訴廠商就洽辦機關辦理之「100年度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委託技術」採購案,不服洽辦機關101年11月23日中市都管字第10101631181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1年12月11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以101年12月13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224286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該函並於101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在案,此有上開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證。申訴廠商雖於102年1月28日補充說明到府,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繳納審議費,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427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