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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69)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69)
府授法申字第1020046998號
申訴廠商 00000000
代 表 人
招標機關
代 表 人 000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
羅文遠 同上
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
同上
洽辦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何肇喜
000
000
000
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洽辦機關就「100年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委託技術」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訴,經102年3月13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00000000參與「100年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委託技術」採購招標案,因不服洽辦機關以民國(下同)101年10月31日中市都管字第10101562231號函,通知申訴廠商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系爭採購案件之押標金不予發還,申訴廠商經向洽辦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洽辦機關101年11月23日中市都管字第10101631181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洽辦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一、 申訴廠商於100年12月19日參與臺中市政府「100年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委託技術案投標,繳交押標金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經洽辦機關以:「本案100年12月19日第1次開標廢標紀錄決標過程載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於100年12月16日三信商業銀行辦理匯款,且00000000、00000000000000匯款證明上均蓋有另一投標廠商00000000發票章,符合工程會第09100516820號解釋函規定,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及第48條第1項2款規定宣布廢標。另依工程會第09200438750號解釋函規定,該3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另查本案前開3家公會投標文件筆跡相同,符合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解釋函規定,得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先予敘明。本案押標金依前開廢標紀錄所載,因而押標金不予發還(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10月31日中市都管字第10101562231號函)。」,經申訴廠商提出異議,洽辦機關仍維持原處理結果。
二、 00000000000000係依據建築師法及00000000章程規定設置。但依98年12月30日修正之建築師法各縣市成立公會而00000000則將解散,故00000000於99年7月20日成立,100年1月6日經核准設立,00000000000000規定於100年12月31日結束各項業務,0000000已辦理清算中,訂101年12月31日辦理解散完畢。因原00000000000000配合辦理清算程序,原辦事處職員辦理轉任職00000000,故二會員職員辦公處所均相同,原000000主任000,並經00000000會員依章程選任為理事長。
三、 臺中市政府「100年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100年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稽(複)查」委託技術服務案經查該二案,均專屬建築師專門執業範圍內且為配合市政服務民眾,非一般廠商所能承包執行。事實上亦不具競爭性,是以上述二案並沒有圍標或借牌之必要。本次招標經核算,亦無利可圖,原本決定不參與投標,因期限將屆洽辦機關為求業務順利,乃出面邀標,本於回饋社會、服務公眾、協助政府推行政策,100年12月19日最後投標日適逢星期五,才緊急張羅各項資料證件,因時間緊迫且主管及掌理財務人員又因公外出不在臺中市,00000000及00000000才分別向00000000000000先行借款支應(檢附借款憑據)。因各會計人員及經辦人員均缺乏經驗,才會直接檢附寄出並相互代理辦投標手續。始發生文件筆跡相同之情事。又000000、00000000、00000000當時乃獨立各有財產,因而以借貸方式,但押標金乃分別支付,只是委請同一人辦理,才會發生匯款証明上均蓋00000000發票章之事。
四、 本採購案開標時,原00000000000000已將解散正清算中,其是否具資格參與投標已有疑義,如其參與投標資格不符,本件標案即未具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應予流標,不應以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標後宣佈廢標,而不予發還押標金,原採購機關處理似有不當。
五、 查投標文件重大異常關聯之認定標準:工程會前開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既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列示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處理,即賦予機關相當之裁量權限,該令雖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為數項之例示,然其例示之情事,機關如有相當事證亦得自行認定,其例示非可逕以之為唯一準據。本件因000000正辦理解散、清算中,而00000000甫成立,理事長、職員、辦公處所相同,始發生相互代理,投標文件筆跡相同情形,情況特殊,並無圍標、借牌情事。
101年12月14日補充理由
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年12月13日中市都管字第1010181268號函示。申訴廠商於101年12月11日向 貴委員會申請「100年度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及「100年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稽(複)查」2 案申訴案,應合併為一案申請,敬請惠予准予該案合併為一案。
102年1月14日補充理由
一、 受邀參與投標之一的廠商,00000000000000,係社團法人00000000轄下的一個單位,並非獨立主體。依以往承辦臺中市(省轄市)政府發包案件時,除法有明文指定辦事處得承辦事項(室內裝修審查)外,均以00000000名義承接,否則無法簽約辦理。本案在辦理開標程序時,應先審查投標廠商的資格,很明顯00000000000000未具獨立法人資格,與公告的投標須知規定不符,應剔除參與投標的資格,如此參與投標的廠商不足三家,與公告的投標須知規定不符,應該立即宣佈廢標,另行公告招標。是以本案在辦理開標程序時有明顯的程序瑕疵,應不予成立。
二、 申訴廠商及00000000均係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營業上的壓力,是故沒有圍標的必要,當然也不須要有圍標的企圖。依照建築師法的規定,建築師公會有配合政府推動法令的義務。且所承攬的業務也多屬於建築師專業事務,本來就具獨佔性而不具競爭性。是以臺中市政府也因地制宜,過去均採取限制性招標,並且行之多年。此次係院轄市合併成立後,由新的承辦人員第一次變更為非限制性公開招標。也因為大家均無經驗,是以在整個過程中產生程序瑕疵。但在後續的招標仍然由申訴廠商得標承攬,可見以上所述句句屬實。
102年2月6日補充理由
一、 本系爭之標案事關申訴廠商所有建築師會員的相關業務延續,理當參與投標,經申訴廠商事先評估本標案,約須虧損數十萬元,申訴廠商並非營利事業團體,恐不堪虧損,但還是有必要參與投標。
二、 洽辦機關乃申訴廠商之上級主管機關,長期以來的業務審查、指導、配合均相當融洽。建築師法亦規定,建築師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之義務。且於截標前市政府都發局使管科長一再邀標,基於協助都發局推展業務之立場,且事關申訴廠商所有建築師會員的權益,才會積極參與投標。
三、 因投標截止前當天時間急迫,申訴廠商理事長於該期間因另有要務公出,並不在公會內,且00000000財務理事參與外地活動前往高雄,無法辦理撥款,才臨時向00000000借款。並有相關書面可稽。
四、 98年12月立法院通過修改建築師法,各縣市得成立地方建築師公會,而00000000須於修改建築師法後3年內清算解散完畢。是以99年7月由00000000000000的會員依法成立00000000。在00000000成立後及00000000尚未清算解散完畢(至目前為止尚未清算解散完畢)期間,會員大致重疊,會務工作人員相同(兼任雙方工作),辦公處所亦相同,是以投標文件筆跡為同一人 。
五、 00000決定投標之決策者為理事長000。依各委員分層負責原則,交由主任委員全權負責,投標文件內容由室內裝修委員會主委000決定。
六、 本件在投標時應檢具價格標封。投標文件之價格由室內裝修委員會主委000決定。
七、 本系爭之標案事關申訴廠商所有建築師會員相關業務的權益,申訴廠商基於服務會員,及配合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之義務,當然要參與投標,且本標案係建築師公會具有獨佔性、地域性的業務,非他人可取代,雖無利可圖,亦應參與投標。且以往均採限制性投標亦均順利發包,並無不當。申訴廠商與000000並無意聯合造成三家投標以免流標,本次所有參與投標的廠商均係配合都發局使管科長一再邀標,才會積極參與投標。洽辦機關為申訴廠商及00000000000000的業務直接主管機關,對於00000000000000乃社團法人00000000轄下的一個單位並不具法人資格,對於建築師公會間轉型變更的各種相關關聯,均為其所管轄之內,均有充分掌管瞭解。申訴廠商間沒有隱瞞各種相關關聯的必要,洽辦機關對於申訴廠商間各種相關關聯亦瞭若指掌,是以本次開標以似有重大關聯來保留押標金,實有不妥,申訴廠商認為參與此次投標均符合相關法令。
□洽辦機關陳述意旨
一、 100年度由於本府(臺中市政府及臺中縣政府)剛合併,業務整併百廢待舉,除業務銜接倉促外又因人力嚴重不足,導致洽辦機關遲至100年度底才以最低標方式發包招標,又恐預算未發生權責造成預算流失,故洽辦機關除出面邀標00000000投標外,將本案原應以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招標,而採用最低標方式招標,實為政策的推展而採取的因應措施。
二、 本案實為建築師專門執業範疇及建築師公會專門業務,其應不具競爭性,且各縣市的建築師公會也本著協助政府推行政策(建照業務、變更使用執照協助審查等政策)服務大眾,配合政府行政與建築專門技術分離的政策,加速行政效率(建築執照核發的效率),應非如一般營利團體以營利為本,才參與投標,合先敘明。
三、 然因前開「開標/廢標紀錄」載明:因前開理由……,該3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故洽辦機關仍須依法行政及異議駁回,與法並無不符。
102年2月5日補充陳述意見
一、 00000000000000代表00000000投標本案,00000000具獨立法人資格,故其投標資格符合本案投標須知規定:非營利專業社團法人、專業財團法人或專業團體(學術單位除外),詳如投標須知。
二、 然因本案「開標/廢標紀錄」載明:因前開理由……,該3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故洽辦機關再次重申仍須依法行政及異議駁回申訴廠商押標金退還之請求,於法並無不符。
判斷理由
一、 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第50條第1項第5款與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系爭採購案招標文件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勞務採購投標須知(下稱投標須知)第20條第4項明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及孳息,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二、 查,申訴廠商於100年12月19日參與臺中市政府「100年度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圖面及第二階段竣工勘驗審查」委託技術案投標,依投標須知第20條第4項繳交押標金25萬元,經招標機關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於100年12月16日於三信商業銀行辦理匯款事宜時,發現00000000、00000000000000匯款證明上均蓋有另一投標廠商即00000000發票章,且前開3家公會投標文件筆跡相同,除認應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及第48條第1項2款規定宣布廢標外,另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洽辦機關)101年10月31日中市都管字第10101562231號函認申訴廠商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經申訴廠商提出異議,洽辦機關仍維持原處理結果,申訴廠商遂向本會提出申訴,核其異議及申訴之提起均未逾越法定期限。
三、 申訴廠商主張略為:本件委託技術服務案,均專屬建築師專門執業範圍內且為配合市政服務民眾,非一般廠商所能承包執行,事實上亦不具競爭性,並沒有圍標或借牌之必要。申訴廠商及00000000均係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營業上的壓力,沒有圍標的必要。臺中市政府也因地制宜,過去均採取限制性招標,並且行之多年,此次係院轄市合併成立後,由新承辦人員第一次變更為非限制性公開招標,也因為均無經驗,是以在整個過程中產生程序瑕疵。因截標前市政府都發局使管科長一再邀標,基於協助都發局推展業務之立場,事關申訴廠商所有建築師會員的權益,才會積極參與投標。因100年12月19日最後投標日適逢星期五,緊急張羅各項資料證件,因時間緊迫且主管及掌理財務人員又因公外出不在臺中市,00000000才向00000000000000先行借款支應(檢附借款憑據)。在00000000成立後及00000000尚未清算解散完畢(至目前為止尚未清算解散完畢)期間,會員大致重疊,會務工作人員相同(兼任雙方工作),辦公處所亦相同,是以投標文件始發生文件筆跡相同之情事。又000000、00000000、00000000係以借貸方式分別支付,惟委請同一人辦理匯款。00000000決定投標之決策者為理事長000。依各委員分層負責原則,交由主任委員全權負責,投標文件內容由室內裝修委員會主委000決定。本件在投標時應檢具價格標封。投標文件之價格由室內裝修委員會主委000決定。又原00000000000000已將解散正清算中,本件標案即未具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應予流標,不應不予發還押標金。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雖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數項之例示,然其例示之情事,機關如有相當事證亦得自行認定。
四、 洽辦機關則以:100年度由於縣市剛合併,業務整併百廢待舉,除業務銜接倉促外又因人力嚴重不足,致洽辦機關遲至100年度底以最低標方式發包招標,又恐預算未發生權責造成預算流失,故出面邀標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投標外,並採用最低標方式招標。本案為建築師專門執業範疇及建築師公會專門業務,其應不具競爭性,非如一般營利團體以營利為本,才參與投標。洽辦機關須依法行政依規定辦理,故將申訴廠商異議駁回,與法並無不符。
五、 按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又按工程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釋:「二、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三、…(二)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則為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基於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權責,就個案經機關認定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通案認定該情形即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本會就具有共通性質之該款行為予以通案認定,尚無不妥,且就該等經本會通案認定之案件,無需就個案再送本會認定。」且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52號判決同此認定,於判決載明:「五、本院經核原判決結果尚無違誤,茲補充論斷如下:…(二)次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8款分別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按政府採購法係為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而設立之制度(參該法第1 條),故為制度之實現,在採購法中規定對於妨礙採購公正、公平之行為,視其違法性程度課予一定之刑事責任、行政罰或不利處分。前揭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即係以第1至6款列舉個別廠商破壞採購公正、公平、公開之行為態樣,並輔以第7款之概括規定予以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不利處分,藉資全面防堵個別廠商之違法行為。工程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則為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基於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權責,就個案經機關認定有採購法第50 條第l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通案認定該情形即屬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本會就具有共通性質之該款行為予以通案認定,尚無不妥,且就該等經本會通案認定之案件,無需就個案再送本會認定。』上開2 則函釋係工程會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依該法第31 條第2項第8款之授權,將同法第50 條第1 項第5款所列『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認定屬於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
六、 經查,申訴廠商就其與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均係由同一人繕寫,且均於100年12月16日三信商業銀行辦理匯款事宜,另00000000、00000000000000匯款證明上亦均蓋有另一投標廠商00000000發票章等情,均不爭執。揆諸上開工程會函釋及判決理由,申訴廠商與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間確實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洽辦機關據此認定申訴廠商有本法第31 條第2 項第8款及投標須知第20點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作成不發還押標金之決定,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七、 申訴廠商雖主張因時間緊迫且主管及掌理財務人員因公外出不在臺中市,遂向00000000000000先行借款支應,且因會員大致重疊,會務工作人員相同,辦公處所亦相同,是以投標文件始發生文件筆跡相同之情事云云。然查系爭採購案適用本法所定採購程序,有無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而妨礙採購程序公正行為,應以行為事實認定,難謂因申訴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時間緊迫或辦公人員相同之理由而認無妨礙採購程序公正行為,否則任何投標廠商皆以時間緊迫或辦公人員相同為由,則將無異使該等理由成為圍標或妨礙採購程序公正行為之護身符,難謂合理,申訴廠商所持理由尚無可採。
八、 況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立法目的,本係用以防止假性競爭行為,即防止不同投標廠商藉由營造3家競爭之假象達到圍標而有影響採購程序本應有之公正性;該第5款之立法說明:「…增訂第5 款,以防止假性競爭行為,例如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筆跡相同、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掛號信連號、地址相同、電話號碼相同之情形」故僅須有不同之投標廠商有此情形即構成該款所定重大異常關聯情形之條件。申訴廠商與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之投標文件均係由同一人繕寫,且均於100年12月16日三信商業銀行辦理匯款,自確已該當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
九、 復且,系爭採購案在投標時應檢具價格標封,申訴廠商與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文件既由同一人繕寫,且押標金亦委託同一人辦理,形同1家廠商投3標,難謂無藉此防止未滿三家廠商投標而流標之目的。況且,申訴廠商亦自承系爭採購案本無利可圖,原決定不參與投標,因期限將屆,洽辦機關為求業務順利,出面邀標,申訴廠商因而參加投標,足徵申訴廠商確有藉3家不同廠商投標以營造3家競爭之假象而達防止流標,致影響正常採購程序原本應有之公正性。
十、 綜上所述,洽辦機關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及投標須知第21條第4項規定通知申訴廠商不發還押標金,其原異議處理結果亦持相同決定,於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申訴廠商其餘主張與本件判斷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 13 日
市長 胡  志  強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427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