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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52)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52)
府授法申字第1010213495 號
申訴廠商 OOOO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OOO
OOO 同上
同上
招標機關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OOO
OOO 同上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臺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區內橋梁暨西川二路下方回流溝改建為生態景觀渠道工程」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1年11月27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政府採購法第84條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6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六、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臺中市第13期市地重劃區內橋梁暨西川二路下方回流溝改建為生態景觀渠道工程」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101年9月19日地工測字第1010004449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1年9月24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於101年10月24日召開預審會議後,招標機關依據預審委員意見,已自行於101年10月29日以地工測字第1012300250號函變更原異議處理結果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