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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43)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43)
府授法申字第1010154286號
申訴廠商 0000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000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代 表 人 廖明川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101年度購置火災現場勘驗車」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1年8月2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80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101年度購置火災現場勘驗車」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101年7月10日中市消秘字第10100190801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1年7月24日經由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訴。經本府消防局於101年7月30日以中市消秘字第1010022040號函轉申訴廠商申訴書後,本府以101年7月31日府授法申字第1010131797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該函並於101年8月1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繳納審議費,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