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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41)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41)
府授法申字第1010152007 號
申訴廠商 000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000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葉樹姍
000
000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中山堂演出監看設備暨音響設備更新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1年8月2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於民國(以下同)97年間參與投標招標機關辦理之「中山堂演出監看設備暨音響設備更新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採購案,經招標機關決標予申訴廠商在案。嗣因招標機關以申訴廠商具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故以101年5月21日中市文藝字第1010008308號函通知申訴廠商,申訴廠商不服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1年6月27日中市文藝字第1010010307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廠商從事建築設計工作多年,業界亦有口碑,曾擔任建築師公會常務理、監事。因信任職員000,部份公文及會議由其協助代行。並支付個案合作酬金(含設計.監造費及相關技師簽證稅金等必要費用)以60%支付,40%支付申訴廠商人事(即正職專業員工)之支援、文書、建築師審圖、修正、查核、稅金(佔1/4)等工作。000推薦其男友000(嗣後兩人結婚)於97年7月進入申訴廠商義務協助監造工作。詎000、000暗中從事偽造文書、索賄、綁標等違法情事。經承包商投訴,即於98年9月底中止合作關係。依98年7月15日臺中縣調查站查獲之資料,申訴廠商方知本採購案得標經過,乃該職員利用申訴廠商身體欠佳及對其信任,逕為代行本案投標簽約等工作。
二、申訴廠商負責人於98年10月間拜訪招標機關瞭解本案經過,該局主辦及課長告知:本案已完成規劃設計、預算,後並上網公告2次,皆無人投標,要求協助完成發包工作等。經全盤瞭解後,發覺下列問題:A、本案設計監造費用得標價新臺幣(以下同)5萬2,000元顯然太低,完全無成本可言。B、經查規劃設計圖說、預算、發包工作標單、資格等,其相關設備、規範、檢驗儀器廠商等皆被綁標,甚為嚴重。故無廠商敢投標,尤其工程界已知000夫妻,以綁標等方式恐嚇索賄。(申訴廠商於98年9月底即終止雙方合作關係)C、主辦人員一再告知本案如無法發包完成,預算恐被收回之壓力。申訴廠商乃一專門技術人員應負有其義務與責任,明知低價搶標,完全無考慮成本可言 (更無所謂40%純利或佣金之說)且牽涉綁標違法情事,為免000夫妻繼續恐嚇索賄、違法亂紀及解決該局預算恐被收回壓力及本所信譽,乃義不容辭承接本案。會同該局承辦員,勘查現場,重新檢討、規劃合理之圖說、預算(除音響設備,該局承辦員堅持延用10年前原規格產品外。餘依該局規定期限內,重新提呈臺中市政府專業顧問團隊審查,申訴廠商全程參與會議,提供簡報、表述意見,除音響設備與本所意見相同外餘審查通過,並供招標機關順利發包至今結案。真正合理之圖說、預算乃申訴廠商規劃設計完成。
三、本案開工,申訴廠商及公司人員乃親自會同參與。後000夫妻發覺已無法從中獲利,即四處以借牌名義檢舉申訴廠商,申訴廠商不得不同意該局終止後續工作。況且本案完全無收取任何報酬,更無不法所得(即其所謂不勞而獲40%佣金)。本案因法院不採信申訴廠商代表人供詞、認定申訴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今再委任律師提非常上訴中。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申訴廠商於97年投標招標機關「中山堂演出監看設備暨音響設備更新工程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招標機關於98年12月4日接獲案外人000陳情書指稱係其與申訴廠商合作並借用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等情事。
二、招標機關政風室遂將違法情事函送檢調機關偵辦,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定讞,處申訴廠商代表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
三、招標機關依前開判決結果,以101年5月21日中市文藝字第1010008308號函通知申訴廠商,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情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申訴廠商不服,以已向法院聲請再審為由,於101年6月11日以(101)高市建師定字第1010611-001號函提出異議,惟異議內容,經核仍與招標機關原決定結果無影響,招標機關遂以101年6月27日中市文藝字第1010010307號函通知該所,仍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該所仍不服,遂提起本件申訴案;惟查其申訴書所附相關案卷資料,均尚無新事證資料足以影響招標機關原決定結果。
判斷理由
一、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本法第102條及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所欲保護之法益,乃參與政府採購法各家廠商間之實質競爭關係,被借用名義或證件之廠商無投標之意思,而明示或默示同意他人使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但不為價格之競爭,以達使借用之廠商或其他特定對象得標之目的。僅須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參加投標之廠商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處理程序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避免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查本案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81號、100年度易字第176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9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93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略以:申訴廠商代表人為建築師,案外人000則無建築師證照,其透過建材業務及建築設計從業人員結識申訴廠商代表人,自97年初起曾受申訴廠商委任擔任個別建築案件之監工。緣招標機關於97年12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中山堂演出監看設備暨音響設備更新工程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招標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決標方式-「最低標」),並指定投標廠商資格摘要為「一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電機技師,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案外人000明知其本身並不具備上開中山堂設計監造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而無從以自己名義合格參與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乃基於獲取合格參與投標之不當利益之意圖,與基於獲取借牌抽佣之不當利益之意圖、向申訴廠商代表人借用申訴廠商名義及證件參與中山堂設計監造採購案之投標,由申訴廠商代表人提供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證明無退票紀錄)、無欠稅紀錄、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書等證件,並授權案外人000刻用申訴廠商代表人、申訴廠商之印章蓋章於投、開標文件上,雙方並約定由案外人000自行負責標案之施作及盈虧,申訴廠商代表人則收取案案外人000所承攬之標案總價之40%計算之出借名義及證件予案外人000之代價即借牌費。嗣招標機關於97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開標審查結果,中山堂設計監造勞務採購案共計有9家合格廠商投標,申訴廠商以報價5萬2,000為最低且在底價28萬5,000元以內而經主持人當場宣布由申訴廠商得標,惟因申訴廠商之投標金額低於上開採購案核定底價80%,經案外人000再指示不知情之工作室職員轉帳購買本行支票繳交差額保證金17萬6,000元後,始行決標。中山堂設計監造採購案決標後,案外人000對外均以申訴廠商名義執行業務,並自行委託辦理本件中山堂演出監看設備暨音響設備更新工程之設計案。嗣因申訴廠商代表人於98年10月9日發函招標機關變更聯絡對口、電話、地址等資料以直接接手中山堂設計監造案後續之設計監造業務。案外人000遂於99年2月23日檢具相關資料,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改制前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自首。
三、本案有關申訴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事實,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9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93號判決確定,且申訴廠商所提再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4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在案,是本案應認招標機關擬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決定於法有據,原異議處理結果復為相同之認定,亦無不合,應予維持。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本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