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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27)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1027)
府授法申字第1010120306 號
申訴廠商 0000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000
000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000
000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縣屯區藝文中心興建工程」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1年7月11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事實
緣申訴廠商0000股份有限公司與招標機關於95年10月26日簽訂「臺中縣屯區藝文中心興建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統包契約書,因不服招標機關以101年5月9日局授屯藝總字第1010007958號函,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1年5月29日局授屯藝總字第1010009268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廠商承攬 臺中市文化局辦理之「臺中縣屯區藝文中心興建工程」業已於98年9月29日驗收合格完竣,並依契約規定進入保固期之階段。
二、本案招標機關於101年3月1日起幾度來函告知,就該中心演藝廳前廣場版頁岩地坪隆起破裂,要求申訴廠商進場履行保固修繕責任,經查本案之保固規定後,申訴廠商認定該修繕項目應屬「結構體以外之建築設備範圍」(保固期為2年),並已超過保固期限,故申訴廠商數度函文告知恕難進行該工項之保固修繕作業。然對造單位所認定期改善範圍應屬於「建築結構體」之範圍內(保固期為5年),故於此招標機關於101年5月29日來函告知因申訴廠商未履行保固責任故該局就本保固爭議情事已依政府採購法101條規定辦理,於此申訴廠商已蒙受嚴重之損害,故提請申訴。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按臺中縣屯區藝文中心興建工程統包契約書一般條款第39條第1款規定:「保固期限:本工程除契約另有規定特殊及設備者外,保固期限建築結構體為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5年,結構體以外之建築設備為自正式驗收合格起2年。」。
二、臺中縣屯區藝文中心興建工程設計需求報告書第拾壹章保固維修保養計畫第四節保固責任規定:「有關漏水白華、器皿維修、建材維修、門窗修繕、室內裝修等,應由000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成公司)負保固責任。」。
三、續依工程保固切結書規定,申訴廠商之保固期間為自98年9月29日起至103年9月28日止,共計5年,故本案尚在保固期限內。
四、招標機關就本案業已4次書面通知申訴廠商應依兩造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相關文號如下:101年3月1日屯藝總字第1010000413號函、101年3月27日局授屯藝總字第1010004947號函、101年4月3日屯藝總字第1010000655號函及101年4月12日屯藝總字第1010000699號函。
五、因第4次書面通知修繕改正期限為本(101)年4月20日前完成,惟申訴廠商並未於規定期限內履行保固修繕責任,故招標機關將依統包契約書一般條款第39條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判斷理由
一、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次按「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本法第102條及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申訴廠商與招標機關於95年10月26日簽訂本工程統包契約書,並於98年9月29日驗收合格完竣。招標機關就臺中市立屯區藝文中心演藝廳前廣場版頁岩地坪隆起破裂,多次以書面通知並限期申訴廠商依兩造契約規定履行保固責任,因申訴廠商並未於招標機關規定期限內履行保固責任,招標機關爰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之規定,以101年5月9日局授屯藝總字第1010007958號函通知申訴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申訴廠商不服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決定,於法定期間內向招標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101年5月29日局授屯藝總字第1010009268號函異議處理結果,遂於101年6月13日提起本件申訴。
三、查本案兩造當事人爭執之重點在於本工程契約第39條第1款規定:「保固期限:本工程除契約另有規定特殊及設備者外,保固期限建築結構體為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5年,結構體以外之建築設備為自正式驗收合格起2年。」中所謂「建築結構體」以及「結構體以外之建築設備」之定義為何,因契約內並未有明文規範,故招標機關曾以101年3月14日局授屯藝總字第1010003767號函向本工程之專案管理單位請求釋疑,經本案之專案管理單位於101年3月14日以1012嘉(屯)字第001號函復招標機關略以:「…經向工程會及法律專家請教結果,工程統包契約書一般條款第39條有關保固期限範圍因為只區分為『建築結構體』及『結構體以外之建築設備』兩部分,並無裝修工程之單獨項目,所以凡建築設備以外之工程項目應皆泛指『建築結構體』之範圍內。 」,惟申訴廠商主張本案系爭保固標的(廣場版頁岩),應屬建築裝修材,非屬建築結構體,且已逾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限,是有關本工程契約之保固責任範圍及期限,契約雙方當事人尚存有爭議,惟因此部分爭議,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就本工程契約內容之爭議,屬採購履約爭議之範疇,仍須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自行循相關救濟途徑進一步釐清,合先敘明。
四、參酌本法第101條立法理由略以:「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基此,對於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應考慮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並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而所謂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故廠商如有違約情事,如未有前揭考量,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應與本法第101條之立法目的不符。是本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所稱「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應係指廠商惡意不履行保固責任之情形,非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一有不足或遲延之情形,不問其原由,即得率而對其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
五、另參照申訴廠商101年5月21日欽屯字第101052101號函文內容,申訴廠商就本案系爭保固標的(廣場版頁岩),認定非屬建築結構體,而期與招標機關就本工程有關契約之履約爭議以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之方式解決。亦可得知申訴廠商就本件保固爭議期循履約爭議之方式協調解決,是其並非故意或惡意不履行其保固責任。是以,招標機關基於申訴廠商拒絕進場保固,即認定申訴廠商有不履行保固責任情事,而予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應不符合前揭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意旨。況且本案工程尚得以保固保證金支付因保固所生費用,參酌本工程申訴廠商所附之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所示,申訴廠商所繳之保固保證金為新臺幣610萬元,而申訴廠商於本申訴案101年7月5日召開之預審會議中表示,本次保固所需維修金額約為新臺幣8萬元,則本案招標機關未先採取動用保固保證金之方式,即率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在目的、手段及結果上,實不符比例原則,亦與本法第101條之立法理由有所未合。
六、綜上,本案招標機關指摘申訴廠商遲未履行保固責任,尚不符首揭本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 款所稱「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之要件。從而,本件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 項第9 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之情形所為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於法尚有未洽,原異議處理結果復為相同認定,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有理由,爰依本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市 長 胡 志 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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