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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預先簽好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

Q:李太太於結婚後,對於李先生經常賭博酗酒的惡習感到無法忍受;多次溝通無效後,李太太遂向李先生提出離婚的要求。為了迅速完成離婚手續,李太太在公司先請兩位同事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簽名,下班後再將離婚協議書帶回家,自己簽名後,也要求李先生一起簽名。隔天一早,李太太與李先生一起帶著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料李先生嗣後後悔,向法院主張離婚無效,請問,該離婚是否合法有效?

A
一、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顯見,兩願離婚時,應具備:1、書面(離婚協議書);2、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3、共同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等3個要件。
二、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換言之,離婚證人須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之真意,始足當知;本案中的離婚證人(李太太的二位同事),只知道李太太有離婚的意思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自見聞李先生確有離婚之真意,依上述見解,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民法1050條之法定要件。
三、小結:本案例李太太的二位公司同事因為並未親見或親聞李先生確有離婚真意,只依憑李太太片面之詞,即簽名於離婚協議書。因此,本案離婚應屬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續。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24
  • 發布日期: 2020-08-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