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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戀愛交往期間,雙方贈送給對方的禮物,在分手時可以要求返還嗎?

Q:模特兒小芳與某建設公司富二代小明熱戀交往,小明為了表示對小芳的愛意,在交往期間分別贈送給小芳名牌香水、名牌包包、鑽石項鍊等貴重物品,小芳欣然接受。後來因為雙方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於是協議分手。小明在分手後能要求小芳將之前受贈的名牌香水、名牌包包、鑽石項鍊返還嗎? 

A: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物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本案例中,小明係以無償之方式給與小芳名牌香水、名牌包包、鑽石項鍊等物品,所以小明與小芳之間成立贈與契約的法律關係。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民法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於小明贈與給小芳的名牌香水、名牌包包、鑽石項鍊均是『動產』,而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由此可見,前揭物品既已交付給小芳,故所有權均已移轉,所以小明不得撤銷贈與,也不得要求返還。 

另外「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民法第416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案例中,小芳並無前揭對於小明、小明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或者對於小明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事。所以,小明不得撤銷贈與,也不得要求返還贈送給小芳的物品。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05
  • 發布日期: 2020-08-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