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一場車禍造成未成年的小明父母雙亡且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小明無兄弟姊妹,祖父母亦早已亡故,如何替小明「選定」監護人?
A:
民法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制度設計,係在使監護人擔任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及管理、代理未成年人財產為目的之制度。未成年人無父母,如父母死亡、受死亡宣告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無論其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法院應「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因此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外,未成年人應有監護人以保障其利益。
未成年人小明父母車禍意外死亡,小明無兄弟姊妹,祖父母亦早已亡故,如何替小明「選定」監護人?按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依下列順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民法第1094條第1項參照)
無法依前述規定順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人、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就未成年人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民法第1094條第3項參照)。
法院依前述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依民法第1106條另行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有臨時監護人之設,即民法第1094條第4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監護人,於法院為其「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第4項及第5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