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定有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如下: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3)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4)公共設施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如果您認為國家應該對您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您是直接被害人、民法第192、194條之人…等),可以依法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不過是否賠償仍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司法機關依案件實際情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