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特別的救濟方式,所以若不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舉發事實(例如:該條例第56條的違規停車…等),是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30日內,先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果還是不服裁決,則應於收到裁決30日內直接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而不是依照訴願方式提起救濟。如提起訴願,將依訴願法的規定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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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若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服,可以訴願嗎?要如何救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20-04-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