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到訴願決定書,但不接受訴願決定結果;或者提起訴願超過3個月受理訴願機關還沒做成訴願決定;或雖然延長訴願決定期間,但超過2個月不為決定,訴願人可以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於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可以參看訴願決定書最後部分的救濟教示說明。
目前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訴訟事件(例如: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等)(詳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要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另外依據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對於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