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要提起訴願,請填寫「訴願書」,再由訴願人或代理人(若無則免填)簽名或蓋章,依法須填寫的欄位如下,訴願書格式可至此下載(https://www.legal.taichung.gov.tw/332230/post):
(1)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原行政處分機關。
(4)訴願請求事項。
(5)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6)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7)受理訴願之機關。
(8)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9)填寫訴願書之年、月、日。
如果您有收到原行政處分,請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如果是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間應該做成處分卻不為處分,訴願書請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當初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