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全球資訊網-108年上半年度爭議案件處理情形彙報表
一、統計範圍: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情形。
二、統計依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4條第1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1月及7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三、彙報日期:109年1月。
四、分類標準:
(一)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內容統計。
(二)分為收、結案狀況總表、半年案件總表、爭議案件分析統計表、爭議案件問題類型分析等大項,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