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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電腦公務資料洩密案例

辦理經常性業務,更應審慎機密個資機密維護
一、張○○、李○○等2員係某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因個人承辦業務關係,經常處理重要機密文書資料,而該機密文書資料亦儲存於辦公室個人公務電腦檔案內,均未設密保護,且個人使用之電腦亦開放網路分享,遭警察局保防室經由外接ADSL網路資源搜尋傳輸平台FOXY.P2P電腦軟體資訊系統搜尋筆錄等分享資料時,發現該分局偵查隊之重要資料(包括「○○珠寶銀樓負責人陳○○遭強盜案偵查報告表」、「偵辦1128專案指示交辦案件管制表」、「○○路郵局遭強盜案專偵查報告表」、「偵辦0220專案會議紀錄」、「偵辦0220專案指示交辦案件管制表」、「偵辦0220專案刑案現場暨歹徒照片」、「0606查處危險駕車偵查報告」、「0702查處危險駕車偵查報告」)、「0707查處危險駕車偵查報告」、「員警及○○偵查報告」、「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移送書」等公務機密資料)從網路外洩,違反警察機關資料安全實施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案經該局五組資訊業務承辦人配合警察局資訊室人員,於97年2月4日上午10時檢查偵查隊辦公室內所有電腦時,於偵查佐張○○所使用之電腦中發現有網路卡2組執行程式,其中1組非公務電腦之網路卡程式(係自行外接網路);另於其公務電腦C槽及D槽發現隠藏木程式、隨身碟、FOXY等病毒及軟體,該公務電腦檢查完畢後,隨即移除所有電腦內病毒程式並重新安裝,以斷絶全般病毒復發之可能性;另偵查佐李○○經查證其所使用之公務電腦,未發現其他非警用程式、病毒及不法軟體,檢視其電腦密外洩資料來源亦未發現實體IP住址,又分局網際網路線路皆收口至警察局機房由主機統一管制,再透過主機防火牆連線至其他網路,復經警察局資訊室查證,分局網路並未發現遭受入侵情形,故研判偵查佐李○○可能攜帶含公務機密資料之隨身碟或攜帶式碟硬,在非公務電腦作業,或於偵查隊外接非局內網路作業,而導致機密資料外洩情形。
三、針對上述,將偵查佐張○○李○○依違反警察機關料安全實施規定,以致公務機密外洩,分別處以張員申誡2次,李員申誡1次以資警愓,另通報各單位加強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導及防範。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警政消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3
  • 發布日期: 2018-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