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主張因機關招標、審標、決標違反法令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者,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對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爭議屬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得更提起申訴。
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擬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之通知不服者,無論採購案件金額多寡,均得提起異議及申訴。
三、申訴廠商應繕具申訴書向本府申訴會提出申訴,並繳納審議費,如無其他不受理事由,將由申訴會指定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申訴事件審查結果(申訴有理由、申訴無理由)於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另行送達審議判斷書予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