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說明:
- 表內「案號」欄位,由貴機關自行依序編號;「法院案號」依法院來文填寫。「請求權人」、「請求日期」、「請求賠償金額/回復原狀」欄位,請依個案案情填寫。
- 「事由」欄位,請先依區分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違法之國賠責任)或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之國賠責任)。為第2條者,填列「積極」或「消極」;為第3條者,填列「公園路樹」、「孔蓋」、「坑洞」、「路燈號誌」、「道路排水」或「其他」。
- 「處理經過」、「處理結果」欄位,請貴機關填列處理案件之公文資訊(含日期、文號、函文要旨)、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含日期、決議要旨)、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