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全銜)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案號:
發文文號:○○字第○○○號
請求權人:甲○○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
地址:○○○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 址設:○○○ 機關全銜)
代表人:○○○ 住:同上
上請求權人於○年○月○日向本局(處)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賠償義務機關: (簽名或蓋章)
代表人:
(機關印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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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記:本件協議未能成立,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得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參考條文: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