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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案件作業程序說明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國家賠償案件作業程序說明
更新日期:110年6月23日 

作業流程 流程說明 作業期限

受理請求案件作業

1.接獲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影印請求文件函送法制局建檔列管。

2.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如認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府其他機關,應於5日內敘明具體理由及法令依據將請求書正本移請該機關辦理,並副知法制局。收受移送案件之機關如亦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應敘明具體理由、法令依據及檢附佐證資料,於5日內送第一次收文機關。

3.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應由第一次收文機關通知相關機關檢附佐證資料表示意見後,簽具彙整意見,函送法制局簽請本府確定之。法制局對於相關佐證資料認為仍有疑義者,應訂5至10日期間請相關機關補正說明本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後,該機關應即辦理。

4.如認國家賠償案件非本府(所屬機關)管轄,應於30日內以書面(拒絕賠償理由書)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

5. 受理案件後,應登錄國家賠償案件管理系統取案號(各機關初次登入前應先向本府法制局申請帳號)。
前端系統(僅限機關連線):
https://online.taichung.gov.tw/online/
後端系統(僅限機關連線)
https://online.taichung.gov.tw/sys/

6.受理案件後,應發文通知請求權人本案案號及承辦人聯絡電話。

1.受理後5日。

2.函請機關或請求權人補正之期間不算入辦理期限。

審議處理作業

1.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審議國家賠償案件。

2.受理案件後應檢視國家賠償請求文件是否符合程式,若資料不完整,即通知請求權人限期5至10日內補正。

3.蒐集證據調查事實,必要時得通知請求權人及相關單位人員至現場會勘,俾憑審議決定有無賠償責任。

4.無賠償責任之案件,應檢附拒絕賠償理由書函復請求權人及副知法制局,並教示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5.調查事實後自認有賠償責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機關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之案件:由各機關逕行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
(2)逾各機關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之案件:應於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20日內擬具具體意見檢附相關卷證送法制局提本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
(3)各機關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如下:本府所屬各機關為新臺幣100萬元。

6.各機關收到本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有賠償責任之案件後,應速定協議日期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金額。如就同一賠償事件有其他機關、個人或團體應負賠償責任時,並應以書面告知其參加協議或到場陳述意見。

7.本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對於各機關移送之案件決議無賠償責任者:由法制局函知該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副知法制局。

8.本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對於各機關移送之案件決議移送機關非賠償義務機關者:
(1)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府或所屬各機關者,法制局應移送賠償義務機關依程序重新辦理,並通知請求權人。
(2)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府以外其他機關者,由法制局函知本府或所屬各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副知有關機關。

9.各機關於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後,如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行使求償權事由者,應於二年內行使求償權,並將求償結果送法制局。如不行使求償權,亦應副知法制局。

10.各機關國家賠償案件,應採一請求案件一專卷方式歸檔管理。案件辦理情形應登錄於國家賠償案件管理系統。

1.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賠法§11)

2.函請機關或請求權人補正之期間不算入辦理期限。

協議作業

1.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5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

2.協議時應作成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事項請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辦理。

3.協議時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16條規定通知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4.協議成立時應製作協議書1式6份及收據1份,協議書應記載事項請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辦理,並請請求權人提供匯款所需之存摺封面影本。協議成立後10日內函送協議書1份予請求權人。

5.協議不成立時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並教示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國賠法§11)

請撥款作業

1.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調)解成立或確定判決後,賠償義務機關應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二份,並附請求權人簽章之領款收據、匯款所需之存摺封面影本及協議書(和解書)二份或判決書、和解筆錄等有關文件乙份,送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其為回復原狀者,由賠償義務機關填具回復原狀之費用憑證及證明原狀回復之文件,送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

2.國家賠償案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各機關應對其求償並將求償所得金額繳入市庫,繳款書中歲入預算科目名稱應載為「罰款及賠償收入─賠償收入─賠償求償收入」,收入機關為「法制局」,繳款後應將繳款憑單影送法制局。

3.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撥國家賠償準備金時應載明是否行使求償權及其理由,並檢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會議紀錄或簽陳。

5日內。
(國賠法施行細則§5: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後應於30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一般行政作業

1.各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國家賠償業務。

2.各機關辦公場所民眾洽公區應放置「國家賠償請求書」相關表格,提供民眾使用。

3.賠償義務機關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開啟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程序,並以請求權人收受協議紀錄、協議書、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或拒絕賠償理由書為結案日期。

4.所有案件應列清冊詳載辦理情形,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及其處理情形列表(月報表)送法制局,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每年1月及7月底前應彙整半年報送法制局。

5.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由各機關主辦。各機關收受請求權人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案件通知或裁判書者,應將起訴狀、裁判書或相關資料影本函送法制局。

6.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流程、法律依據及相關表格,請至法制局網站(https://www.legal.taichung.gov.tw)下載參考使用。

函請機關或請求權人補正之期間不算入辦理期限。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16
  • 發布日期: 2012-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