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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禁止關係企業間的財務「五鬼搬運法」

許多大老闆同時擁有數家公司,並擔任數家公司的董事長,對於這數家公司,具有實質掌控的權力;然而大老闆與這數家公司之間,往往「愛有差等」,並非一視同仁,有些是核心企業,有些則否,故對於前者付出較多的心血,對於後者則可能無心經營,甚至只想從中牟利。
由於難以面面俱到,大老闆針對其核心企業,係以「母公司」的方式來經營,至於其他的邊緣企業,則以「子公司」的方式,放牛吃草,兩者每每構成控制與從屬的關係。「母公司」稱為控制公司,而「子公司」稱為從屬公司,如臂之使指,儘管母、子公司之間各具獨立法律人格亦然。
大老闆只要掌握住控制公司,那麼透過控制公司,從而遙控從屬公司,非常方便。所謂控制公司,即是對從屬公司的人事、財務及業務,具備主導的能力。一般而言,控制公司只要掌握從屬公司一半股權,就能夠控制住從屬公司,甚至只要掌握三分之一股權,即足以進行有效之掌握。
假設法律上不設特別之規定,那麼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便能夠予取予求。而控制公司的負責人,每每透過掏空從屬公司,從而達到圖利自己之目的。運用典型的五鬼搬運法,據以牟取暴利的行為,正是指此而言。一旦從屬公司被掏空之後,其股票變成「壁紙股」,沒有什麼價值可言。當然對於從屬公司之股東,以及它的債權人來說,陷於非常不利之局面。
(詳全文請〈轉載自清流雙月刊106年7月號〉
空大法律課程教師 朱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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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7-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