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那天深夜,里內發生一起突發事件,一棟老舊五樓公寓的騎樓突然竄出火光,原本靜謐的夜晚,被刺耳的消防警笛聲與居民的驚呼與議論劃破。一輛停放在騎樓、久未使用的電動機車不明原因自燃,引發火警蔓延,最後造成8間騎樓的店面燻黑及12臺機車嚴重燒毀。
這場火災發生在凌晨2點,此時鄰近的公寓大門緊閉、周遭的店面鐵門也已拉下,事發時碰巧鄰居剛好回家,發現電動機車有火苗竄出,立即通報消防單位,在消防隊迅速的處理下,火勢以最短的時間被撲滅,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相關財產損失卻相當嚴重,留下亟待收拾的殘局,以及更為棘手的人際與責任問題。
身為里長,我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除了協助安撫里民的情緒外也配合消防與警方處理後續事宜,逐一了解受害店家與居民的損失。在警消初步的調查後,很快的就找到引發這場火警的元兇,就是停放在騎樓的電動機車,而車主阿邦是一位獨居、經濟狀況欠佳的里民。對他而言,這場火災不只是場意外,更是一場無法承擔的惡夢;然而對受害者們來說,眼前的損失,同樣迫切需要一個交代。
事件發生後,受害者們雖能理解阿邦的困境,但不免除他應負的責任,逕而群起要求賠償。然而,由於起火的原因仍待消防局仔細鑑定,在責任尚未明確之前,我決定先以里長的身分介入,進行初步溝通與協調,以穩定受害者們的情緒。
身為里長,我首要了解整起事件的全貌,才能進行後續的責任評估,因我清楚里內每條巷道、每戶店家、每位里民,也深知許多里民背後不為人知的生活處境。正因如此這讓我在事件初期,不只是站在「單純」解決紛爭的角度,而是以廣泛的面向試著讓各方都能被理解、被尊重!
同樣身為調解委員的我清楚知道,如果單以「法律」來論斷責任,結果很可能是漫長的訴訟程序以及衍生更多的對立,最後應該會是阿邦無力承擔、受害者遲遲拿不到賠償的雙輸局面。所以為了里內的祥和與安定,避免事態擴大,我立即與各受害者進行個別的商談,同時安撫他們的情緒,並初步了解他們的需求,向他們說明調解機制的可行性,鼓勵雙方透過合法合理的方式來處理此事,避免落入漫長的法律訴訟。同時也向相關單位反映情況,確定火災鑑定程序等事宜。
因此,我啟動了第二個身分-調解委員。調解制度的核心,不在於誰輸誰贏,而在於透過中立、專業的程序,協助當事人釐清爭點、衡量各自負擔能力,找出一個可行且彼此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這一次的事件牽涉層面廣泛,受害者人數眾多,損害類型各異,從店家修繕、設備及營利損失與車輛毀損,若沒有系統性且依序的規劃處理,可能會弄巧成拙。所以在進入公所正式調解之前,我就依據調解的主要原則,先協助雙方當事人釐清事實,並透過理性討論尋求共識。
不久之後我也協助當事人們向公所聲請調解,啟動正式的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一方面協助受害者們將其損失具體化,讓請求的金額有事實與數據可供參考;另一方面,也明確的讓大家理解阿邦的經濟能力與生活現況。雖然不容易,但經由誠懇地反覆對話,調解的價值總能慢慢逐漸顯現。
最終,透過多次的會談與個別調解,終於完成全數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調解,總計15件調解成立。對阿邦而言,調解讓他在龐大的壓力下有喘息的空間,且能負起該有的賠償責任;對受害者來說,也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相對滿意的賠償金額,避免陷入冗長訴訟的不確定性。調解-不只是解決紛爭的捷徑,更是一種關係上的修復。之後,阿邦也因已和所有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並經檢察官綜合火災鑑定結果、責任歸屬、損害填補及犯後態度等因素考量,刑事公共危險部分獲得不起訴的處分。
事後回顧整起事件,我深刻體會到里長與調解委員「雙重身分」所帶來的優勢。里長-里民對我有信任基礎以及我對里內的人、事、物有充分的了解;調解委員-提供制度機制與專業。前者讓當事人之間願意坐下來和談,後者讓談判有方向、邊界、也更有具體的解決方式。而這兩種身分是能夠互補,非彼此衝突的,讓公共事務的處理就不再只是冷冰冰的程序,而是一條兼顧法理與人情的康莊大道。
此次圓滿完成這樁調解案件,讓我更加堅信,合理的溝通與調解機制,能為社會帶來更多正向的改變,讓每一個人都能夠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享有安定、和諧的生活環境。這場火災也提醒我,意外發生時,最容易燃起的往往不只是火焰,還有人心的對立與恐懼。而里長與調解委員的責任,恰好可以陪著里民或當事人慢慢重建信任,讓衝突不必走向決裂,讓傷害有機會修補。能夠在第一線擔任這樣的角色,是責任、是擔當、也是我持續前進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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