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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章建築事件(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

Q:甲名下所有某建號建物,經民眾檢舉屬違章建築,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開立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部分違建物屬既存違建、部分違建物屬新違建。嗣經本府各單位聯合稽查,審認該等涉及違建部分有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安全之虞,且符合本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6點之規定,本府都市發展局開立「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甲於105年10月1日起執行強制拆除。甲不服「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請問訴願是否應予受理?


A:本件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內容載明「將於105年10月1日起前往拆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性質屬於先前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之接續執行行為,並非發生另一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而為實現確定行政處分之接續執行行為,不得認為係獨立之行政處分。甲依前開通知函向本府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非法之所許,應予以不受理決定。至本件甲申請停止執行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部分,因該等通知單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就非屬行政處分申請停止執行。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86條規定:「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7-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