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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訴願

Q:訴願人甲農會所有本市○○區○○段○○地號及○○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19條之規定,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課徵地價稅。嗣本府地方稅務局查得系爭2筆土地的使用分區,已經變更為「商業區」,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豐原分局乃依土地稅法第16條之規定,向甲農會補徵系爭2筆土地於民國100年至104年間,按一般用地稅率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核稅的地價稅差額。甲農會不服先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本府地方稅務局仍然維持原先補徵地價稅的決定。甲農會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請問甲農會的訴願有無理由?
A:系爭2筆土地的使用分區,原分別為「農會專用區」、「機關三用地」,嗣經改制前本府於88年間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22案)變更為「商業區」,經本府地方稅務局調閱99年及103年間之GOOGLE街景圖顯示,系爭2筆土地之建築物已供○○超市營業使用,可見於100年至104年間,系爭2筆土地已非屬可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適用6‰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公共設施用地。故本府地方稅務局向甲農會補徵地價稅的決定,並無錯誤,甲農會的訴願應該沒有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第1項)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第2項)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第2項)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7-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