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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訴願

Q:訴願人甲所有營業小客車,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於桃園國際機場,查獲該車輛之駕駛人○○○無機場排班登記證即於機場載客,因違反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乃由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舉發,並函請本政府交通局處理,經本府交通局審認業已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遂依同辦法第34條第1項及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9,000元。甲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請問有無理由?
A:按依行政罰法第 7條第2項規定:「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再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甲既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即應負管理責任,系爭車輛既以甲的名義登記,甲對其所屬車輛及駕駛人負有管理監督責任,應負監督其所屬系爭車輛及其駕駛人之駕駛狀況,但因甲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致系爭車輛之違規駕駛駛人無機場排班登記證即於機場載客,業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所以甲的訴願沒有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公路法第56條之1規定;「(第1項)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56條之1第1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1項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7之規定。……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行政罰法第 7條第2項規定:「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7-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