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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之贈與登記,因建物座落之贈與人所有同段土地未併同移轉予訴願人,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及契約書內容填載與地籍資料不符,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遂駁回其申請,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否有理由的嗎?
A: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訴願人未將建物座落之其他土地併同申請移轉登記,經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2款規定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駁回通知書駁回該登記申請案,故某甲訴願無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一、……。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第5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7-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