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法制專區 > 法律學堂專區 > 訴願講堂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多人同時申報同一祭祀公業遭駁回的案件

Q:某甲向本市○○區公所辦理申報「祭祀公業○○○」,嗣該所發現另有某乙同時提出申報「祭祀公業○○○」,致同一祭祀公業有2人以上申報情形,即通知該2人於3個月內協調由1人申報,協調不成應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惟該2人均未按期陳報,該所乃依法駁回2人之申報。某甲不服,主張公所未實際審查其申報資料是否合法齊備,逕駁回訴願人之申請,應非適法。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本市○○區公所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審認本案既有2人以上申報同一祭祀公業,乃通知某甲及某乙協調以1人申報,協調不成立時,則應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屆期未起訴,則均予駁回,此情況已有法律明確規定,所以○○區公所並沒有直接實質審查某甲所提文件,以證明某甲或某乙何者有申報祭祀公業權利之裁量空間。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第1項)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30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第2項)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3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7-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