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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願

「訴願講堂」
Q:甲主張102年4月8日17時44分,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本市惠中路口時,因有酒後駕車經分析儀測定為0.52毫克/公升之違規,為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攔查後當場舉發,經移送本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1,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年。甲不服提起訴願,主張警察酒測分析儀測定過程違法有瑕疵,請問甲之主張有理由嗎?
A:甲不服本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所作成之裁決書,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是此交通裁決事件,尚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因此本案甲向本府提起訴願,係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故本府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