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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造房屋保留之法定空地申請減免地價稅之訴願案

Q:某甲以其建造房屋所保留之法定空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巷道使用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該土地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不予免徵之情形,與免徵規定不符,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否准甲之申請案。甲主張該地多年前蓋房子時即以無償供道路使用,不服原處分機關之處分而提起訴願,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按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另依建築法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款規定,法定空地系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建築基地係供該建築物使用,包含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含騎樓地)及法定空地,而建築基地面積係以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得之,且建築基地扣除建築物本身使用之面積(含騎樓地)後即為該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在建蔽率、容積率固定之情形下,法定空地可擴張建築基地之面積,進而擴大各樓樓地板面積,此時法定空地縱使為既成巷道,但已因所有人之意思表示納入建築基地範圍而使用,用以增加各樓樓地板面積,其不再是僅供公眾通行而已,即難謂所有權人於私權上仍無法使用,或有何特別犧牲,與單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有別。是其既已具有建築上利益,自不得再給予賦稅上優惠。所以,甲之主張並無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建築法第11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第2項)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第3項)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款規定:「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四、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第161條第1項規定:「本規則所稱容積率,指基地內建築物之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基地面積之計算包括法定騎樓面積。」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