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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訴願人申請廢止巷道,經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否准之訴願案件

Q:訴願人為本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具申請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系爭地號部分土地廢止現有巷道,案經都市發展局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告30日,因第三人等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都市發展局依據上開自治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送請本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都市發展局嗣以104年4月28日中市都測字第1040067642號函,將上開會議決議之意旨:「本案(○○區○○段○○○地號部分土地現有巷道)確實有供公共通行及公共安全考量之必要,本委員會不同意廢道。」否准訴願人廢止系爭巷道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提出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按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10至14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2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劃主管人員。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2至2人。四、建築師公會代表1至2人。五、營造業公會代表1人。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1人。」,即該委員會係由建築專家學者組成,均具備關於建築爭議事件之專業知識,其決議事項亦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該委員會既決議礙難同意訴願人申請廢止系爭巷道,除非訴願人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專業審議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參照),且查系爭土地所在住宅區之街廓北側為10公尺都市計畫道路,街廓東側及西側為8公尺計畫道路,街廓長度達180公尺(較其他街廓長度長),其中並無規畫南北向之計畫道路,原處分機關認定廢止系爭巷道將影響交通及公共安全,並無違誤。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第1項)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都發局申請之,都發局應將廢止或改道之路段公告30日,徵求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認定異議無理由者,核准其申請。(第2項)前項異議如有爭議,得由都發局於公告期滿後14日內送請本府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現有巷道於廢道、改道後之巷道寬度應合於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所規定之寬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改道後之寬度大於原有寬度且整齊規則者。(二)改道後之路線不得較原有道路迂迴彎折。(三)廢道、改道後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行等情事。(四)改道之土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五)廢道後不得造成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