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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物贈與登記案件

Q:某甲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及建物之贈與登記,因上開建物座落之贈與人所有土地因逕為分割,分割出其他地號,而某甲僅就原地號申請移轉登記,其他土地未併同移轉予訴願人,經地政機關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申請,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否有理由的嗎?
A: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某甲為就坐落基地之全部地號土地申請移轉登記,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故某甲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一、……。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第5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