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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清潔未妥善管理遭罰之訴願案件

Q:環保局派員前往本市○○區○○路○段○號旁之土地稽查,發現該地未妥善管理,雜草長度已超過50公分且堆置廢棄物,惟現場未發現棄置廢棄物行為人,環保局通知該地所有權人某甲限期於文到7日內清除改善。104年○月○日環保局再次派員至現場查察,發現系爭土地仍未清理改善,認某甲已違反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某甲主張本案標的物尚有2位共有人,皆未管理,不是他土地的雜草。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土地所有權之共有人如違反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之清潔維護義務,應對每一位共有人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或由全體共有人連帶負責之問題。對每一位違反義務之共有人為相同的處罰,並對於同一人的同一違法行為處罰一次,並無涉公平原則及一事不二罰之違反(法務部97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0970000279號函參照)。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計有3人,環保局分別發函通知各所有權人改善在案,經改善期間屆滿,系爭土地仍有垃圾堆置及雜草高度超過50公分,影響環境衛生等情事,違反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之清潔維護義務,所有共有人均應分別處罰,某甲的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1條規定:「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第5條規定:「(第1項)公、私有土地或道路之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就其土地或道路負清潔維護之責,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土地未妥善管理,致雜草長度超過50公分。……六、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第2項)前項規定適用區域如下:一、本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第16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4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或第7條規定者,環保局應通知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5-1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