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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計程車執業登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因其職業駕駛執照,已換發普通駕照,不符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資格,遭警察機關廢止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否有理由的嗎?
A:依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並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某甲因其職業駕駛執照,已換發普通駕照,不符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資格,故某甲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7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第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36條第4項或第37條第1項情事者,始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第11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警察機關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事項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廢止執業登記作業……。(三)警察機關發現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執業登記,並製作處分書收繳執業登記證:1.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5-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