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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聲明訴願後未補送訴願書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有關聲明訴願後未補送訴願書之訴願案件】
Q:甲於104年6月16日在臺中市政府線上申辦管理系統聲明訴願,但直到法定訴願審議期間3個月即將屆期,仍未補送訴願書到府,請問其訴願程序是否合法?
A:甲雖可透過網路線上聲明訴願,但是依訴願法第57條規定,甲應於聲明訴願之翌日起30日內補送訴願書,所以其補送訴願書之期限為104年7月16日。如果甲未於該規定期限內補送訴願書,其訴願程序自不合法,受理訴願機關將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56條規定:「(第1項)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2項)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57條規定:「訴願人在第14條第1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72年度判字第999號裁判:「訴願人在法定期間,向受理訴願機關作不服之表示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5-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