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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建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甲以書面向水利局申請本市精誠○街區域之下水道用戶接管,惟住戶後巷因違建因空間不足致無法施作該設備,水利局爰函復甲,目前因施作空間不足尚無法辦理,俟排除施作空間不足情形後再行申請納管,甲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請問水利局函復甲並否准所請是有理由的嗎?


A按下水道法、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內政部函釋意旨,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係下水道用戶依規定應自行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排洩污水之私有設備,是依法應由下水道用戶自行施作。惟水利局為提升本市下水道用戶接管率,現階段由水利局以公務預算,並取得各用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依實際情況代為施作,非水利局應依甲所請,應於期限內完成系爭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建設,是甲尚無請求水利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系爭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建置之公法上權利。準此,系爭函文乃水利局函復甲關於系爭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建置之現況,所為單純事實敘述,並未涉及具體事件之請求而有所准駁,對甲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並未發生具體法律上效果,核其性質,應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甲對之提起訴願,按訴願法規定,程序即有未合,所以甲之訴願是無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內政部 91年2月5 日內授營工程字第 0910002811 號函釋:「下水道法第2條第6款稱『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復依同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依前開立法旨意,用戶排水設備係用戶為接用下水道所設置之設備,其物權屬用戶私有,應由用戶自行負責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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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