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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行政處分為標的提起訴願

【訴願講堂】


Q:甲所有本市A土地,該土地上舖有柏油路面並設有本市排水溝蓋,甲主張該土地為私有土地,非屬既成道路,申請除去柏油路面及遷移排水溝蓋,經本府建設局通知訴願人及相關單位至該土地辦理現場會勘,會勘完竣後函送會勘紀錄表予訴願人及相關單位。甲不服上開函文提起訴願,仍主張除去柏油路面及遷移排水溝蓋,請問本件訴願是合法的嗎?


A:查上開函文之性質僅為單純的觀念通知,非屬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甲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退步言,縱認本府建設局拒絕甲除去柏油路面及遷移排水溝蓋之請求,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而遭拒絕,並非該拒絕即為行政處分;亦即人民申請作成事實行為者,拒絕之答復則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判決可資參照,甲既係請求本府建設局為事實行為,該局所為拒絕之答復,亦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所以本件訴願是不合法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一、 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規定:「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三、 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意旨:「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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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