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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飲酒店業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遭罰提起訴願

【訴願講堂】


Q:甲於本市經營飲酒店業,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本府經濟發展局於103年10月8日會同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聯合稽查時查獲,該局審認甲違反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命其於15日內辦妥投保手續,惟甲逾期未辦理,該局遂於103年11月26日裁處甲1萬元罰鍰。甲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已依規定投保並檢具保險單供核,請問甲是有理由的嗎?


A:查甲於本市經營飲酒店業,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本府經濟發展局於103年10月8日查獲,乃命其於15日內辦妥投保手續,以上事實為甲所不爭,經核甲提起訴願時所檢具之保險單,係自103年12月31日12時始生效力,屬事後改善行為,無礙其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認定,是本府經濟發展局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以甲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逾期未改善等事由,裁處甲1萬元罰鍰,並無違誤,甲的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第3條規定:「應依本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共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營業場所)如下:一、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吧業、酒家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理髮業(不含家庭理髪)、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 、瘦身美容業、飲酒店業、歌廳、視聽歌唱業之場所。……」第10條規定:「未依第3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鍰後仍未改善者,得命其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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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