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擔任調解委員七年的時間裡,我處理過形形色色的案件。多數案件的衝突並非當事人出於惡(故)意,可能只是在情緒、誤解或其他因素下不小心讓事態擴大。調解的經驗愈多,我愈清楚一件事:法律的核心價值,從來不著重在懲罰的力道,而是在施予矯治時仍保有合理的比例與理性。然而,在實務中法律有時卻被異化成為施壓的工具,變成迫使民眾讓步的手段,而非解決問題的途徑。
在我經手的案件裡,有一件看似單純的竊盜案件,卻讓我對這件事思考良久。當事人是一名就讀國小一年級的小朋友-小楷,他與父母一同坐在調解室裡等候,年紀幼小的他坐在椅子上雙腳不停的搖晃著,顯然對於接下來要發生的事毫無概念,只是一味的被爸媽要求要坐好、不准說話。小楷的父母神情緊繃、嚴肅,又流露出一絲絲的無奈。這種壓力,就像是被一股無形的強制力量脅迫著,如同「沒有配合,那後果只會更嚴重」的暗示。
對造是一家書局的老闆-俊偉,調解當天本人並未到場,是委由代理人阿章出席調解。過程中他發言條理清楚、態度冷靜,完全依循相關流程處理,沒有多餘的情緒。在這樣鮮明的對照之下,一邊是熟稔程序的當事人,另一邊則是只能全盤被動接受的家長,雙方談判的落差自然不言而喻。案情本身並不複雜,只是小楷在書局內拿了一支造型鉛筆與幾張貼紙,未結帳便離開,被店員攔下後報警,案子之後轉介進入調解會。
然而本次事件的爭議不在於事實經過,而在於俊偉求償的金額!他主張,除了商品損失外,尚包含人力處理成本與管理費用……等等若干之損失,要求小楷的爸媽支付一筆遠高於損失商品價格幾十倍的金額。當阿章提出金額時,小楷的爸媽沒有爭辯,但臉色明顯沉了下來。他們不是不願承擔責任,而是對於現實困境的無力感。這種方式也是在調解過程中常見「以刑逼民」的樣態,當事人並非真正為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是藉由刑事程序的威嚇,迫使對方在民事上盡速妥協。
調解過程中,家長表達願意賠償商品價格,也承認孩子行為的不當,並在事後已進行管教。但對於求償的金額,他們反覆表示難以認同,卻又清楚知道,若調解不成立,後續程序只會更耗時、更不利於小楷。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的「自願和解」其實早已脫離調解「雙方合意」的本意了。
我詢問小楷是否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他懊惱的低聲回答:「沒有付錢就拿走了喜歡的東西。」他回答的語氣僵硬且機械,彷彿是被反覆叮囑過要這樣回答。整起事件中,小楷固然有錯在先,但只因為懵懂拿了數十元不等的文具商品,就必須得坐上大人的談判桌去面對沉重的壓力,如同一個尚未理解制度重量的孩子,被迫站在成人世界的規則之中,那樣的徬徨與無助可想而知,我心想這件事應該有更好的處理方式才對!
後來輪到我說明時,我向雙方重申調解的原則,刑法它的意旨與核心目的在於責任的承擔與事後行為的矯正,而非藉此延伸作為計算獲利的機制。本案行為人小楷年僅七歲,依我國刑法屬無責任能力之人;其行為不僅不適用刑法之處罰,亦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僅在民事上父母須連帶賠償俊偉的損失。我也直言,若只是透過高額的求償作為解決這次紛爭的辦法,對小楷犯錯行為的矯正效果反而有限,容易讓家長將事件理解為「付錢了事就能解決」,而少了正確的教育過程。當刑事手段被當作談判的籌碼時,法律矯治的功能,便被犧牲在效率與成本計算之下。
在多次討論後,阿章仍表示須維持委託人-俊偉的立場,但可在不影響原則下調整金額。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共識,家長支付店家損失商品的費用與部分支出的成本,小楷也當面道了歉,案件最終調解成立。小楷的爸媽在調解後沒有感謝對方的原諒,只是簽字、起身、牽著孩子離開。那是一種明確結束程序的動作,而非釋然。這樣的結局,或許符合法律的規範,但卻難說真正修復了什麼?
調解結束後,我心裡很清楚,這並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只是完成一個「法律規範必要」的過程。但也正因如此,調解時更提醒我一件事-法律若只剩下流程與計算,便容易偏離它原本存在的理由。
刑法不是為了讓任何一方獲利,也不該讓犯錯的行為人只記得代價,卻忘了原因。當「以刑逼民」成為常態,受傷的往往不只是事件的其中一方,而是大眾對於法律的信任。即便調解成立,我仍希望相關規範能被反覆檢視,確保它在懲戒錯誤的同時,沒有失去它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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