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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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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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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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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案件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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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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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13
訴願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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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請求事件作業(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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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處分機關接獲訴願書後,先將訴願書正本(加蓋機關收文章者)函送訴願管轄機關並副知訴願人。
- 自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訴願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到訴願書之日起20日(含假日)內附具答辯書(含光碟片及「訴願案件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表」)及必要之關係文件,送達訴願管轄機關,答辯書(不含必要之關係文件)應抄送訴願人。
- 答辯書可至本府法制網站下載。答辯書應就行政處分所適用之法令,逐項依序揭示,如引敘上級機關函釋應在法令之後並附影本以供參考。另就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所引之法令依據詳加論述,並應就訴願所持各項訴願理由,分段逐點予以論駁。
-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函催後仍逾期不答辯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處分,以加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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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58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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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處理作業(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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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由訴願管轄機關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函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 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通知訴願人20日內補正。
- 調查證據、檢驗文書、物件或囑託鑑定,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及相關單位人員至現場會勘,俾憑審議決定訴願有無理由。
- 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請訴願會委員進行預審,委員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 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審議時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機關派員到場列席說明,原處分機關應指派熟悉案情之人員參加。並依申請或職權通知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或同時通知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進行言詞辯論。
- 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決議,製作決定書判行後,於訴願決定後15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應視裁罰金額及案件類型教示得於送達後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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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59
訴願法§62
訴願法§67、69、74
訴願法§63、65
訴願法§89、90、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訴願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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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線上申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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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人得於本局網站訴願線上申辦系統線上聲明訴願、或線上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閱覽卷宗及查詢訴願案件辦理情形。
- 辦理訴願案件流程、法律依據及相關表格,可至法制局網站(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下載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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