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花(化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直行時,楊文(化名)騎乘自行車起步未注意車前狀況,當場撞上卓花,造成卓花人車倒地受傷,機車亦受損。警方到場處理後,將案件轉介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依警方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肇事原因認定為未成年少年楊文應負全部責任,卓花則尚未發現有肇事因素。
調解當日,卓花親自到場;楊文因尚未成年,則由其母親盧慧(化名)代理出席。卓花提出7項損害賠償請求,合計約2萬4千元,包括醫療費及自費支出2千元、機車修理費5,000元、工作損失及獎金損失1萬3千元、團購商品損失3千元,以及精神撫慰金1千元等。
由於楊文騎乘的是自行車,並未投保任何產物保險,因此相關賠償均須自行負擔。調解委員檢視卓花提出的理賠資料後,逐項分析可請求範圍。例如工作損失部分,依法通常需提出醫師診斷證明記載需休養天數,並檢附請假證明或薪資損失資料。然而卓花請假日期並非集中於事故後,而是陸續、間斷請假,她表示是因身體疼痛時好時壞,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至於團購商品損失,則與本件交通事故間無關,難以列入賠償範圍。經委員初步審視賠償項目後,建議卓花可請求金額,大約落在1萬2千元左右。
委員隨即詢問楊母盧慧的意見。盧慧表示,小孩既然做錯事,就應該學會承擔責任,未來賠償金將從孩子的存款中扣除,讓他記取教訓,因此賠償金額部分仍須再與孩子及其父親討論。
經電話聯繫後,盧慧表示,卓花所受傷勢僅為擦挫傷,而診斷證明並未記載需休養幾日,亦未提出薪資單或請假證明,因此他們無法接受1萬2千元的請求金額。楊文與其父親最後僅願意賠償8千元。
其實,雙方提出的金額差距並不算大,若各自退讓一步,理應不難達成和解。卓花對折衷方案已有鬆動,但盧慧態度十分堅持,不願再提高賠償金額,並認為無須急於一次談成,可以「以時間換取空間」,慢慢協商。
調解委員夾在兩位女性當事人之間,費盡唇舌來回協調,縱使反覆勸說,雙方仍僵持不下。直到後來盧慧起身準備離席時,卓花考量自己每次出席調解都必須向公司請假,不僅會被扣薪、影響工作獎金,還得承受主管壓力,最終只好主動退讓,表示願意以「吉利數字」8,800元完成和解。
事後回想,本案卓花原先主張的賠償金額其實並不算高,即使包含精神慰撫金,也僅請求1千元而已。若從一般產險公司理賠實務來看,單以擦挫傷案件而言,精神慰撫金往往就可能超過1千元以上;若本案有保險公司介入,雙方應能更快取得共識。
然而,盧慧沒有請假與工作壓力的顧慮,也深知長期協商對己方較有利。再加上楊文年僅15歲,屬限制責任能力人,在法律責任上相對較有緩衝空間,因此讓她在談判上顯得格外強勢。她心知肚明,卓花多半不會為了這筆金額,再耗費時間與成本走上漫長的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序。
盧慧身為母親,護子心切,不惜一切代價替孩子爭取最低賠償;從另一個角度看,或許顯得缺乏同理心,甚至過於強硬,但也真實反映了人性在現實壓力下的選擇。莊子曾言:「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也有人說:「旁觀者清。」然而,人性最大的盲點,往往是習慣站在自己的立場衡量是非,並以自己的價值觀評斷他人。
這場調解桌上的談判攻防,究竟誰對誰錯,也許並沒有絕對答案。若今天角色互換,身處其中的人是否也會做出相同選擇?這個問題,或許值得每個人細細思考。

Facebook
Twitter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