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死亡案件的調解室裡,沒有誰輸誰贏,只有留下來的人。當一場車禍奪走一條生命,法律用比例劃分責任,情感卻無法被割捨。在這樣的空間裡,每一句話、每一個數字,都承載著失去與承受的重量。
這是一場至今仍讓我難以忘懷的調解案件,這攸關生命的衡量、法律責任與人性掙扎拉鋸戰的車禍死亡案件。當時調解室裡的空氣相當凝重,聲請人是車禍亡者小智年邁的雙親-阿華與麗君;對造人則是面容憔悴、深陷自責與經濟壓力的低收入戶-盛邦。
我坐在調解桌的一側,面對這場車禍致死的悲劇。經初判表上載明這場事故主要的肇事原因為小智,盛邦的過失則為次要的肇事原因,這也是這場調解最殘酷的基調。
在初次調解時,阿華與麗君整場淚流滿面並且情緒激憤,對於他們而言,已經失去了寶貝兒子的生命,調解時怎麼還需用「幾成責任」來衡量過失及賠償責任?「人都沒了,你還跟我談百分比?」家屬的哭喊聲在調解室裡迴盪,充斥著情感的控訴,認為談論賠償的金錢數字都是對逝者小智的侮辱。
縱然在萬般無奈下,法律與保險的理賠仍須回歸到現實面。盛邦雖然僅須負擔次要的肇事責任,但面對「致死」的重擔,他精神上的壓力與面對天價賠償的恐懼,讓他在調解時幾乎不敢直視阿華與麗君的眼睛。他只是低著頭,不斷地重複著「對不起、對不起……」,聲音微弱,可以感受到真誠,但對他來說卻也無能為力。
調解過程中需要考慮「情、理、法」,無法完全僅依法條的規定來做和解。首先是「期待落差感」,阿華與麗君起先提出的賠償金額非常高,可以感受到金額的背後夾雜著悲傷和失落,但這金額即使盛邦在變賣所有名下財產後也難以負擔。其次是「責任比例」的分攤,雖然初判表指出逝者小智需負擔主要的肇事責任,但對家屬而言,如果接受了這個結果,等同於在調解上承認「小智的死,他自己也要負大部分責任」,這對悲痛中的阿華與麗君來說太過殘忍。
而我也試圖解釋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機制。但每當談到賠償的數字,雙方就陷入僵局。盛邦是一位沒有穩定收入的弱勢族群,更拿不出高額的賠償金,那對他而言就是一筆天文數字;阿華與麗君則覺得,若盛邦僅須負擔少部分的賠償責任,換算來的賠償金也是杯水車薪,更是對小智最大的不公。再幾經折衝後,調解依然毫無共識。後來我也漸漸的觀察到,僵局的打破往往不在於法與理的說服,而在於相互理解。
我先請雙方休息10分鐘,在這期間我嘗試個別與當事人單獨討論,說明著對方的難處……。後來雙方再次進行調解時,盛邦終於鼓起勇氣,不再只是低頭看著地板,而是勇敢的望著坐在對面的阿華與麗君,坦誠了自己的疏失,並說明他的經濟狀況以及這段時間所承受的壓力。他並沒有推諉應該負擔的責任,而是誠實的說明了自己能負擔的範圍,也展現他的和解誠意,除了強制險理賠的200萬以外,願意自己再賠償60萬元。
阿華與麗君在那一刻,不再哭泣,似乎理解了盛邦的真誠,也意識到,如果調解不成立,之後必然會循法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但這樣不但曠日費時,也會讓傷痛不斷拉長,最終判決的賠償金也未必能如他們所願。最終,雙方在相互理解及退讓後在調解書上簽了字,盛邦賠償六十萬元(不含強制險)給阿華與麗君。
這是一件定格在沉重情境下的調解。這六十萬,對於阿華與麗君來說,換不回一個兒子的擁抱;對於盛邦來說,卻是未來數十年的金錢壓力與警惕。簽下調解書的那一刻,筆尖劃過紙張的聲音異常清晰,那是程序上的終結,卻是心理復健的開始。這場調解帶給我極大的震撼與反思,充分體現了情、理、法的思維。
首先,法律是底線,但不是終點。交通隊依規定對車禍事件初步做出肇事責任的認定,這是程序上初步的結論。然而,調解的本質是「處理人,也要處理事」,如果僅死守法律條文的規定,這場調解永遠無法成立。最終的六十萬,是雙方在理性與感性之間,痛苦的切割與妥協後找到的最終平衡點。
其次,生命的價值無法量化,但責任可以承擔,在致死案件中,最難跨越的坎是「談錢」。談錢顯得庸俗,卻是世俗社會中唯一能表達「負責」的方式。肇事者盛邦即便只有少部份的責任,但他願意在可以負擔的能力範圍內給出最大的誠意,展現負責的態度,而這份誠意有時比理賠的金額更具撫慰的力量。而阿華與麗君的退讓,並非認為兒子小智的生命只值六十萬,而是選擇了放下,讓逝者安息,也讓盛邦的人生得以繼續前行。
最重要的,平安是唯一的慈悲,歷經許多案件的調解後才能深刻體會到闔家平安的重要性。一個瞬間的疏忽,可能會摧毀兩個(或以上)家庭的平靜。這六十萬元的背後乘載著阿華與麗君無盡的眼淚與破碎的夢想,以及小智永遠無法填補的空位。
離開調解室時,陽光有些刺眼。我看著雙方各自走向相反的方向,消失在車流中,我祈祝-願逝者安息,願盛邦在教訓中重拾平靜。
這場調解讓我臨場再次複習了<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與<大雅區公所調解會>常年舉辦的教育研習課程,調解並非單純的技巧,而是一種心態與價值觀的整理。
調解須具備耐心、調解專業知識與同理心,適時引導雙方從對立走向和諧,進而達成共識;調解委員也須讓當事人雙方充分雙向溝通,保持超然立場,才能取得當事人們的信任,唯有建立信任,當事人才能敞開心胸,願意表達真實需求與情緒,調解才有成功的基礎;調解也須充分傾聽及理解,讓雙方感受到被尊重,降低對立的情緒和創造理性的對話空間;調解不是裁判對錯,而是協助雙方找到可接受的解決方案;調解須憑經驗判斷,扮演搭橋的角色,最終目標在於創造雙贏,才是調解制度最珍貴的價值所在。
本案調解在責任與生命的算式裡,沒有完美的答案,只有在遺憾中學習謙卑,在法律的框架下尋找那一絲人性的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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