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所調解委員會擔任委員至今已邁入第15年,投入法院的家事調解工作也有9年之久。這些年來,無論是面對財產的分配、鄰里糾紛或是家庭間的衝突,調解時我始終抱持著一個信念-調解制度的存在,是為了讓當事人之間少走冤枉路,讓糾紛能夠以最經濟且有效率的方式落幕,而不是被法律程序與時間反覆的牽絆著。對我而言,調解不是冷冰冰的制度,而是一條通往理解、體諒與和解的捷徑。
而有一件案件至今仍深深的留在我心中。當事人是一對已經離婚的夫妻,離婚後雙方因未成年子女探視的問題而再度產生對立。婚姻的關係雖已畫下句點,但擔任父、母的責任卻未曾間斷。媽媽-心儀擔心孩子在這一來一往頻繁的探視中影響了課業與情緒,所以主張減少探視頻率;父親-阿祥則深怕探視頻率一再的被限縮,最終與孩子的感情終將疏離。兩人並非不愛孩子,只是站在不同立場,彼此的關心就成了對方眼中的壓力。
調解時,雙方神情緊繃,話語中滿是防備。我沒有急著搬出法律條文的相關規定,而是請他們夫妻倆一起回想,孩子最近一次露出笑容是在多久之前。話說完的那一瞬間,起初爭執的語氣漸漸軟化,眼神也不再銳利。片刻後,心儀先提到,是孩子在學校表演結束後獲得觀眾喝采時露出自信的笑容;阿祥則是說孩子是在電話中分享日常的小事時,所發出靦腆的微笑聲。在說完後他們不約而同的出現了第一次共同的牽掛。
在這樣的基礎情緒上,我一步一步的引導雙方討論探視的時間、方式與配套安排,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兼顧雙方的實際生活需求。過程中,雙方不再堅持「誰對誰錯」,而是願意為孩子多退讓一步……最終,調解成立。那一刻,我看見的不只是一紙協議,而是兩個為人父、為人母的離異夫妻,為了孩子童年的健全成長,摒棄前嫌,重新學會合作。
然而,事件並未就此結束。案件成立後仍需送交法院核定,再歷經6個月的審查後,法院回函認為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不宜調解家事類型的案件,而該案也因此被不予核定。聽到這個結果後,對我而言既是惋惜、也是沉重。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結果帶給兩造當事人的是難以言喻的不安。原本已經穩定的心情,也隨著這樣的結果開始餘波盪漾;心儀及阿祥各自為孩子安排好的生活節奏,也再次陷入了不確定之中……。
對他們而言,這不只是結局上的挫折,更是心理上的折磨。所有的程序都須重新來過,先前好不容易談妥的約定也都功虧一簣。這樣的結果,不僅增加不便,也讓好不容易建立的信任,再次受到考驗。而最無辜的仍是他們未成年的孩子,在調解結果尚未完全確定前,小小的年紀仍須承受著不必要的惶恐。
而對於這樣的結果,我並非否定制度上的考量,也理解法院對程序正當性及小朋友在成長過程中各方面的考量。然而,當調解的結果已實質解決紛爭、安定人心,僅因公所的調解委員未受有家事相關調解的訓練而否定其調解成立的結果,是否違背了調解制度設立的初衷?調解的精神,本就是在便民、迅速且有效地化解衝突,讓當事人的紛爭避免遁入冗長的法律程序!
擔任調解委員這麼多年以來,我在調解桌前看過太多的眼淚,也見證過當事人無數的放下與原諒。我深信,真正成功的調解,不是調解書寫得有多完美,而是在調解後當事人能否心無罣礙的離開調解會,回到各自的生活中。制度若能多一分彈性,少一分拘泥,人民便能少一分不安,多一分信賴。
調解,終究是為人而存在。願我們在追求程序完備的同時,也不忘初衷,讓調解真正成為解決糾紛的溫暖力量,而不是另一道讓人卻步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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