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時光荏苒,光陰如梭,慶幸進入大肚區調解委員會已有六個年頭多了,這些期日受主席及委員們,相互間教學相長」之下,讓我這位門外漢慢慢地茅塞頓開;瞬間豁然開朗,調解任務精進不少,令我受益良多!
經過多年調解、經歷無數的案例,今我舉出二個印象較深刻案例與各位分享,其中心境的差異,事情如下:
個案一:在民國108年間有聲請人張財駕駛老婆自小客車外出,在大肚區沙田路二段某處與其相對人王美駕駛自小客車發生車禍,經過調解於108年8月間聲請人張財向相對人王美請求車損,無人受傷,新台幣32,000元整,相對人二話不說,立即答應,絕不囉嗦。很乾脆就答應了,然王美也說明了她自小客車也有受損,要求新台幣2,000元整,張財也立即允諾,當場給付現金新台幣2,000元,如此豪爽又乾脆的,實在是少見,因此在調解過程中,事情發生後還能順利和解,真的很難能可貴。也因為調解雙方不想為此事糾結於心無法釋懷,趕快結束可以安心去賺錢彌補損失。
個案二:在民國114年間有聲請人陳小姐騎乘重型機車,行車轉彎不慎跌倒,致怪罪路旁水溝工程施工單位公司負責人,因該工程施工灌漿時將水泥漿外洩造成車禍,陳小姐聲請調解,了解現況後,施工工程公司承認其施作確有部分瑕疵,並非完全無誤;另經調查及調解釐清,陳小姐亦有部分責任。原預期本案應較易達成共識,惟實際調解結果並非如此。陳小姐由於受傷,車損及一切損失費用要求新台幣50,000元整,經費盡全力苦口婆心分析利害關系,及肇責比例原則後,對方營造公司老闆同意合理賠償價碼最高新台幣30,000元整,然當下陳小姐仍不知足,並自稱其對車禍處理經驗豐富,(累積肇事經驗法則的成就感) ,另有持著以過失傷害罪責請求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訴訟,且得理不饒人! 再經我千言萬語,由早上9時調解到11時,告知提告訴訟時間冗長,會涉有諸多的不便,但在她的認知上,仍堅持已見,毫無達成和解的意思,實在愛莫能助沒有再談的空間下,最後唯有調解不成立收場。
就以上兩案例,讓個人調解上的心境差異迥然不同,調解實務上案例調解也難易不一,遂有早晚三柱香、自求多福,祈求所碰觸的個案,是位善良明理的民眾,一次就搞定,皆大歡喜,如果碰到難纏的就更要費心了、也祈求大家平安順心,均能圓滿如意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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