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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親不如近鄰 大里區調解會林敬璋調解委員

大里區調解會林敬璋調解委員
大里區調解會林敬璋調解委員

黃先生夫妻二人在中年後才終於傾盡積蓄,在大里區的買下了一棟三層樓的中古透天厝。雖然房屋老舊且房屋有斑駁但價格較便宜,在交屋那天他看著斑駁卻溫暖的牆面,心中充滿了對未來的憧憬。

因為房屋老舊的關係,三樓頂的加蓋圍牆、樓梯間,以及與隔壁陳老太太家共用的牆壁,已經是油漆剝落,且因滲漏水導致壁癌相當嚴重,也散發著陣陣揮之不去的霉味,需要盡快修繕解決滲漏水及重新油漆。

經請來專業的修繕師傅評估,如果要徹底止漏,防止壁癌繼續擴展,必須將隔壁的部份牆面做好防水,且需要借助隔壁的頂樓平台施工,才有辦法把防水層做好。黃先生為了修繕好房子,且房子修繕好對鄰居也有利,於是便上門拜訪。

隔壁住的是七十餘歲的陳老太太,丈夫早逝。她雖有二名子女,但獨自居住多年,性格較孤僻且缺乏安全感。黃先生第一次拜訪時,帶著一盒水果,客氣地說明來意。

「阿嬤,不好意思打擾您,我家牆壁漏水嚴重,師傅說要從您頂樓施工才能根治,不知道方不方便?」

陳老太太透過鐵門縫隙打量他,搖頭道:「頂樓有很多我的東西,不能讓陌生人上去。你們自己想辦法。」

黃先生耐心解釋:「阿嬤,如果不處理,水會一直滲,對您的房子也可能有影響……」

「那是你家的事!我住了幾十年都沒漏,你一搬來就說要修。誰知道你們有甚麼意圖,或是弄壞我的頂樓?」陳老太太態度強硬,猛地關上了大門,留下黃先生站在門外無奈嘆息。

接下來的幾週,黃先生又嘗試溝通三次,但是都被堅決拒絕。雨季即將來臨,滲漏水及壁癌會更加嚴重。迫於無計可施下,黃先生心想房子是我的,共用壁我也有權利修理,「既然不講理,我也沒必要客氣。不答應正式方式,那就用非正式方式吧」。

某個清晨,黃先生雇了工頭,趁著陳老太太不在家空檔,利用長梯直接越過頂樓圍牆,在陳老太太家的頂樓平台上架起臨時設備。他們動作迅速,在共用壁上加裝了一層厚厚的鐵皮護蓋。黃先生心想,這下總算一勞永逸了。  

沒想到,後來陳老太太回家後發現自家頂樓圍牆被加裝了鐵皮,氣得渾身發抖。隔天也雇了拆除工,強行將那層鐵皮護蓋拆除了一半,鐵皮的固定鐵釘幾乎全被拔除,基本上已失去防護雨水應有功能。

兩家人從此爆發了激烈的爭吵,陳老太太指責黃先生非法入侵,黃先生則反控陳老太太毀損私人物品。原本平靜的巷弄變得充滿火藥味。黃先生準備控告陳老太太毀損與妨害安全,而陳老太太也打算控告黃先生侵入民宅。原本應可睦相處,互相幫助的鄰居,變成互相指責且將對簿公堂的人。

在警方的介入與建議下,案件被轉介到了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進行調解。

第一次調解時,黃先生夫妻二人到場,而陳老太太則由女兒及媳婦陪同到場。雙方調解室依舊劍拔弩張,相互指責對方不是。黃先生攤開照片,指責陳老太太不近人情,連借給頂樓地方修繕都不願意,而且修繕的地方大都是早年加蓋的共用圍牆;陳老太太則哭訴黃先生欺負孤老,未經同意即擅自入侵她家頂樓,且在他家那面牆面加蓋難看的鐵皮,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調解委員看著這兩位各執一詞的鄰居,雖知法律最後能判定賠償,卻無法修補破碎的人際關係。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調解及委婉勸說,雙方緊張關係雖稍有和緩,但仍是沒有具體共識。

第二次調解時,剛開始雙方仍是爭論及指責對方不是。經改變了調解方式,以聊天的方式進行著。透過瞭解雙方不同背景、生活方式的不同及問題癥結,試著調和雙方。

「陳女士,目前您自己一個人住這裡嗎?」

「我兒子和媳婦在台北工作,會時常回來探望我,女兒出嫁在新竹也會回來探視我。」陳阿嬤的聲音柔和了些。

「黃先生,您為什麼買這房子?」

「因為房子雖然老舊,但價格還便宜,想給家人穩定的家,兒女也逐漸長希望兒女在好的環境長大。」

「你們都是為了自己的家。陳女士守護的是回憶中的家,黃先生建設的是未來中的家。但其實,你們已經是在鄰近環境中成為彼此生活的一部分了。」

「台灣有句俗話『千金買厝,萬金買厝邊』,好的鄰居比豪宅更重要。你們現在相互敵視,為了房子整修的事,爭吵不休,就算在法律上贏了,生活品質也輸了。住在隔壁每天見面如仇人,這樣的生活快樂嗎?」

經過許久的聊天溝通,讓雙方彼此有瞭解及拉近彼此的一些情誼,終於慢慢化解雙方的堅持與爭執,在彼此的讓步下,雙方達成和解,陳老太太同意由黃先生經由她的家中及借用頂樓地方施工。而黃先生先生則承諾完全拆除先前不美觀的鐵皮,改以高品質的水泥補強與多層防水漆施工,確保美觀且不干擾陳家;全額負擔費用並由專業團隊在指定時間進入施工。

這是一個關於「遠親不如近鄰、和睦相處才是鄰里相處之道」的故事。透過黃先生先生與陳老太太的紛爭到和解,我們可以看到在現代都市叢林中,左鄰右舍彼此間相互的冷漠,冰冷的相互關係,逐漸築起一道道高牆,唯有人與人之間的「尊重」與「體諒」才是治癒裂痕的真正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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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5-14
  • 發布日期: 2026-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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