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機關「展延建築期限」,為行政管制措施,預售屋買賣契約「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則為民事契約約定,兩者不同!
建商不得片面逕行延長契約約定預售屋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因應營建土石方管理新制,於115年3月31日公告114年、115年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自動延長建築期限,屬於行政管理措施,不代表建商與民眾簽立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之「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自動延長,建商依客觀情況如有需要展延「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須本於誠信原則與買方協商修改契約約定。
預售屋如有超過契約開工期限或未能依限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等,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民眾如遇有預售屋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撥打諮詢專線1950向本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線上申訴系統進行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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