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制度的存在,在於協助紛爭的雙方透過理性溝通,尋求一個彼此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然而,在調解實務中,調解委員若未能清楚定位自身在調解中的角色,反倒有可能再增添一筆新的爭議。因此,擔任調解委員最重要的一課,便是明確區分自己的職責與界線。
調解委員並非律師,不具備提供法律諮詢或闡釋條文的服務,更不宜在未完全了解法律的規定或個案全貌的情況下,隨意回應法律問題,甚至對當事人說出具指導性質的話語,例如「你應該怎麼做」、「這樣一定合法或不合法」……等等。此類言論,容易造成當事人的誤解,也可能影響調解的中立性。
同樣的,調解委員也不是法官,無權替當事人做出裁判或決定結果。調解的核心精神,在於尊重雙方意願,由當事人藉著協商的機會或是調解委員的建議進而達成共識,而非由調解委員代為判斷整起糾紛的是非對錯。唯有堅守中立的立場,調解才得以真正發揮功能。
在調解實務中,最令人感到棘手的,往往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涉及情感糾葛或經濟弱勢的案件。尤其在車禍調解中,常見加害人本身家境清寒,因一時疏忽造成他人的損害,卻無力負擔賠償,甚至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都已過期。面對對方求償的壓力與自身無力承擔的現實,調解時情緒潰堤、不斷哭泣的情形更是屢見不鮮。對調解委員而言,縱使內心萬般同情與不捨,但仍須回到制度與現實層面來處理紛爭,這類案例也再次凸顯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性,一場意外所帶來的後果,往往遠超過一個人甚至是一個家庭可以承擔的範圍。
情感糾紛同樣是調解中極具挑戰的類型之一。配偶一方發生外遇,不僅牽涉道德責任的問題,長期累積的信任與情感也在揭發後隨之破裂,使得理性對話變得更加困難。調解委員在此類案件中,既不能偏袒,也不能代替當事人做出選擇,只能在適當的時機,引導雙方思考未來的方向。有時候,當關係已無修復的可能,也會提醒當事人在冷靜思考後,適時的放手,反而能盡早結束身陷在感情中的泥淖。
近期參與了一件相當特殊的調解案件:案件中的當事人阿牛同時與三位女子交往,其中第二位與第三位女子之間,因時常有金錢上的來往,漸漸地產生了不少的糾紛,且金額龐大,所以在調解初期雙方對立十分嚴重,協商難有進展。雙方經過多次理性的溝通與調解技術上的引導,最終協助擬定了一套長期的還款計畫,但礙於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佳,預計需十餘年後才能清償完畢。此一案例雖屬特例,但也展現調解機制在複雜的人際關係裡與現實的侷限下,仍能發揮促成共識的作用。
調解不是展現權威,也不是給予標準答案,而是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陪伴他們面對現實、尋找解決的方式。調解委員必須了解自身的角色,守住分際與中立,才能真正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力量。

Facebook
Twitter
LINE